凰家视角NO.453:银行拒收140多斤的1角硬币 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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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陆先生带着140多斤的1角硬币前往银行兑换,却被网点支行拒收一事引起热议。

事件回顾

据了解,这袋硬币共有二万多枚,重达140多斤,金额为两千多元。陆先生称其从事烟酒礼品回收生意,此次携带的硬币系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焚烧炉灰筛选所得,用于支付货款。这些硬币经焚烧已经发黑,不适宜在市面上流通,因此只能作为残缺污损人民币向银行申请兑换。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拒收硬币的原因是陆先生无法说清楚如此数量巨大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底来自何处。银行有义务查清资金来源,以防止洗钱活动。

随后陆先生于社交平台发声,称目前银行同意进行清点,其表示:“目前1000枚硬币,告知我只能入账10元。”他质疑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那么银行的行为是否合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银行的做法存在争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银行应应无偿为陆先生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银行的主要观点在于“有义务查清资金来源,以防止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银行如认为陆先生存在洗钱行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无相关证据也无公安机关的认定,仅凭主观推测认定涉嫌“洗钱”即拒绝兑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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