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成案的最新进展,一直是陕西省政商界的关注焦点。
2019年9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吴新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陕10刑初8号】。(下称:《判决书》)
吴新成,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履历显示,吴新成先后担任兴平县委副书记、韩城市委书记、渭南市委组织部部长、宝鸡市委副书记、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工作委员会书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
吴新成的户籍地为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未央区。
2018年7月20日,吴新成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7日经商洛市检察院决定,吴新成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经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8年4月,吴新成在担任兴平县委副书记、韩城市委书记、渭南市委组织部长、宝鸡市委副书记、陕西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或与其配偶及特定关系人共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5770.7767万元、价值175.0985万元的房产一套、车位两个,总计折合5945.8752万元。
在吴新成的多笔受贿当中,最大的一笔是吴新成为彬县煤炭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彬县煤炭公司利益输送4921.375万元的事实,具体如下:
2010年5月,王某甲(吴新成之妻)以王某戊(系王某甲妹夫)名义与吴某乙共同出资设立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吴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0年7月,经公开招标,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305亿元竞拍取得渭南市高新区XX街北侧140.92亩的一块商住用地,单价每亩约为92.6万元。竞拍土地时,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彬县煤炭公司借款4000万元。后来,因开发资金不足及房地产市场疲软等因素,王某甲与吴某乙决定不再开发,在多方商洽转让上述土地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甲向吴新成提出由彬县煤炭公司董事长何某某收购该商住用地以偿还上述借款。
据王某甲证言:大概2012年5月,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彬县煤炭公司借款4000万元马上就要到期,另外当时四处筹借的3900多万元,有些还是高息,没有办法还,弄不好会倾家荡产,压力特别大,回家后就在吴新成面前叨叨,这地再卖不出去其就只剩死路一条了,吴新成再不管这事自己就只剩下跳楼了,事情摆在这,让吴新成想办法看彬县煤炭公司能否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住地块收购了。
据吴某乙证言: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后,其负责筹钱拿地,王某甲负责外围关系协调,各占股50%。
据贾某某(系原陕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经理)证言:彬县煤炭公司资产200多亿元,不论GDP还是税收都是咸阳第一。
据吴新成交待:他之前在彬县煤炭公司产权争议问题上找过相关领导给彬县煤炭公司董事长何某某办过事,为了更保险起见,其想到了与何某某交往颇深、同是做煤炭生意的贾某某,请贾某某组织了一个饭局,期间他给何某某说了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情况,请何某某务必救急,说完贾某某也附和着帮腔,何某某感念于吴新成以前帮过忙,加上碍于朋友情面,答应收购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并说到时让王某甲、吴某乙挣些钱。
2012年10月,何某某安排彬县煤炭公司下属的陕西华彬置业公司以2.1138亿元收购了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后实际付款2.1042亿元,经委托评估,转让时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的市场价格为1.6121亿元,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4921.3750万元。
吴某乙收到钱后扣除和王某甲的注册资本费用、共同运营费用后,吴某乙分得2711.375万元,王某甲分得22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有一个控辩焦点。
吴新成的辩护律师提出: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获利金额不应全部计入被告人受贿金额,其中应扣除吴某乙收取的2700多万元。
但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彬县煤炭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购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的行为系彬县煤炭公司向吴新成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通过该输送行为,吴新成获得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吴某乙获取的2700余万元系吴新成受贿完成后的具体利益分配行为,其实际分赃数额不影响对吴新成受贿数额的认定,故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8月9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吴新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吴新成受贿犯罪所得,已退缴的赃款34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陶某某自愿替吴新成退缴的受贿赃款495.38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位于西安市风景御园小区的房产一套及两个车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位的赃款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