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4年度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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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通讯员 蔡新芳 汪垚岑 吕巍

近日,记者从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严厉打击种子、农药、肥料等重要农资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该局从2024年度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8个典型案例,并进行公布。

一、武汉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3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武汉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太阳花X号超甜玉米”种子未经审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洲区某供销农资加盟店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4年4月,新洲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洲区某供销农资加盟店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没有包装。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农作物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汉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5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民投诉举报,称在某农资经营部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购买的肥料产品包装标注与肥料登记证核准的相关内容不相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案

2024年6月,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柜台摆放有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毒死蜱”。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0瓶,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蔡甸区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4年7月,蔡甸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蔡甸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调查核实,该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洲区某畜禽养殖服务中心无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9月,新洲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新洲区某畜禽养殖服务中心无证经营“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兽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115瓶,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4年12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产品疑为假兽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西湖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12月,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东西湖区某农资经营部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销售。经调查核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50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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