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转债”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13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2年4月1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4月14日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4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3、债券代码:113577

4、发行总额:人民币24,000.00万元

5、发行数量:240万张

6、票面金额:100.00元/张

7、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2.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①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② 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0年4月14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2、初始转股价格:15.69元/股

13、最新转股价:10.85元/股。

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自2020年5月28日起由15.69元/股调整为11.06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0日起由11.06元/股调整为10.86元/股;因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转股价格自2021年9月3日起由10.86元/股调整为10.85元/股。

14、信用评级情况: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了《2020年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春秋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15、担保事项:本期债券采用股份质押担保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革文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为本期债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春秋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70%,每10张“春秋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2、债券付息日: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4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春秋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00%,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7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56元(税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7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7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

联系电话:0512-57445099

(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联系电话:0510-852005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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