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但这次却是因为两只宠物狗相互撕咬,而引发了“人伤人”事件……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
事发
遛弯时狗咬狗,两主人也打了起来
事情要从2020年10月13日说起,家住楚雄某小区的彭某饲养了一只吉娃娃宠物狗,这天,彭某的母亲带着宠物狗在小区遛弯,没想到遇到了张某饲养的柯基宠物狗。当时,两只狗均未栓绳,突然发生撕咬,而后彭某饲养的宠物狗被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
双方于是发生了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彭某在冲突中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分别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当天,彭某带其宠物狗到楚雄市一宠物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侧颈部咬伤,清创缝合。彭某本人也因受伤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
万万没想到,事情还没有结束。2020年10月17日,彭某的母亲带着宠物狗在小区再次遇到张某的宠物狗,虽然柯基犬带着防咬口罩,可两只狗又再次发生撕咬,拉开后,彭某的宠物狗再次被咬伤,经宠物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咬伤左侧腹部,清创缝合。
判决
未管理好宠物狗,两主人都要担责
随后,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被打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51.61元,以及宠物狗被咬伤的检查治疗费用1600元。
楚雄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管理好其饲养的动物,两只狗在小区相遇发生撕咬,导致彭某的宠物狗被咬伤,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彭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在各自饲养的宠物发生撕咬后,引发纠纷,造成彭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各类证据和案情,认定彭某的经济损失为1566.45元。
最终,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彭某因其宠物狗被咬伤的医疗费1120元,其余部分由彭某自行承担;对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3日内赔偿彭某经济损失1566.45元。
两案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