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经济补偿是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员工因为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闫文端律师解答:

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违反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闫文端律师解析:

不胜任工作的证明,通常需要配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其他考核条件,即按照用人单位预先设定的考核条件,劳动者的工作技能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正常完成工作。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受伤导致其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来工作的,也包括在不能胜任工作的范围内。

在这里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目前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惯于使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以实现“末位淘汰”的目的,但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指出的是,“末位淘汰”制度与“不胜任工作” 不属于同一法律概念。首先,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其次,绩效考核制度是否科学客观;最后,“不胜任工作”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特点, 讲究的是一般标准。而“末位淘汰”仅仅适用于评比的对象之间,具有局限性和特殊性。因此末位淘汰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法定标准。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