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1,707,317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了《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E2290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三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以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一: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甲方三:国能长源随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四:国能长源钟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五:国能长源潜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六:国能长源谷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七:国能长源荆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八:国能长源巴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九:国能长源荆门屈家岭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乙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乙方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乙方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向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四”)

乙方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三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五”)

乙方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六”)

乙方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七”)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乙方一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一为8111501011001241639,截至2024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2,991,541,239.7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股票定增募集资金总户(包含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二为8111501011701244229,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谷城县冷集镇2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国电长源谷城县盛康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与乙方二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531201040026504,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二期项目和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与乙方三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2050181004100000912,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随州市随县百万千瓦新能源多能互补基地二期100MW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4)与乙方四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568101040029142,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荆门市源网荷储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钟祥子项目光伏电站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5)与乙方五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一为42050162610100001186,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潜江浩口2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二为42050162610100001185,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荆州市纪南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6)与乙方六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2050186575700001406,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巴东县沿渡河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7)与乙方七签订的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551201040018043,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国能长源荆门屈家岭罗汉寺7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冯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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