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鹏
5月13日,美国加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全球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赔偿一对夫妇20.55亿美元(约合140亿元人民币),原因是这家公司生产的除草剂导致二人罹患非霍奇金氏淋巴瘤,其中5500万是对两位受害人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另外20亿美元则是惩罚性赔款。不久前,美国迈阿密地区法院判决一家酒店赔偿被其解雇的洗碗工2150万美元,其中2100万为惩罚性赔偿。1994年,一个顾客因被自己洒出的咖啡烫伤而起诉麦当劳,获得290万美元赔偿,其中的270万为惩罚性赔偿。
这种时常见诸报端的天价赔偿,在中国人眼里几近“奇闻”,却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它是在补偿了受害人实际的物质、身体以及精神损失之后,对加害人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的惩罚,这个与交给政府的行政罚款不同,它直接交给受害人,主要体现为民事关系。据学者考证,惩罚性赔偿在英国起源于1763年的一个判决案例,美国最早于1784年的一个案例中确认了这一制度。
当然,惩罚性赔偿的成立有一定的“门槛”,前提之一是加害者在产生伤害行为时明显知道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缺陷。惩罚性赔偿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赔偿金额视施害者财力而定,那些天价赔偿新闻中,背后通常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法律之所以“看菜吃饭”,背后的逻辑很简单:惩罚目的是为了纠正,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要让当事人产生痛感。例如,在麦当劳赔偿案中,如果仅给予2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引起公司对服务安全的高度重视,因为这20万美元对它来说只是几分钟的营业额。
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基于“经济人”假说,是相信企业和人一样,会基于经济计算而产生理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我看来,这是一种非常了不起的法律思维。可以想象,一家实力雄厚的企业,如果仅仅受补偿性赔偿的约束,它又怎么会高度重视产品安全或员工的工作安全呢?如果死一个人,赔偿几十万、百把万就完事,企业大概率地会把这个价格视为成本,并将其与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收益、改善安全的成本进行比较,一旦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就缺乏改善产品安全或者改善员工工作安全的动机。将一条人命视为一个货币数字,从道德上讲确实冷血,但有时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残酷事实。所以,基于“人性恶”的惩罚性赔偿恰恰体现出对生命、对人权非同寻常的重视。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加倍赔偿”、“十倍赔偿”,其实质就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例如,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这条法律对阻止房屋买卖随意毁约,有一定阻止作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讲,劳动者依此起诉基本都能赢。由此可见,只要法律得到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促进公序良俗形成方面,有非常好的效果。
金融市场上各种违法犯罪高发,长期得不到根治,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一方面刑事惩罚缺位,一方面行政和民事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例,其范围严格限定为投资人实际损失,不带任何惩罚性质,针对个人和公司惩罚总额是90万元,按照被发现概率的30%计算,作恶成本只有区区20多万元,即使证券法修改按第三读版本通过,成本也才200多万,形同挠痒,而收益则常常是亿、十亿甚至百亿元级别,成本收益如此不对称,要想遏制各种乱象,难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