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延长石油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 绿会法律部延长石油公益诉讼研讨会专家意见之一

9月4日,中国绿发会主办的延长石油输油管漏油污染事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工业大学谭柏平副教授在会上针对“延长石油公司”的答辩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延长石油公司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延长石油公司称他们也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目前案件还没有侦破,不能确定盗采的行为人,因此辩称他们在此次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并无任何过错,这当然不能成立。

我同意前面高桂林老师的意见,可以直接引用原《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这里我还想从其他法律角度补充一下,予以佐证。

从法理上梳理,延长石油公司的石油管道输送行为应该存在一个地役合同,土地的利用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互不冲突的使用权,我姑且称之为“土地区分使用权”,土地上的石油管道输送应该确保输送安全,做到无害通过、安全通过。延长石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石油盗采人不是合同相对方,是第三人,延长石油公司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延长石油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但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不能混为一谈。

2、延长石油公司主张危险情形已经消除的说法不成立。延长石油公司称2013年已经停止了污染行为,并消除了危险,但我们在16年又发现了环境污染。据称,污染地已经建成仓储物流园区,不再作为生态耕地,这涉及土地利用性质变更的问题,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土地用途的变更在法律上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园区的建立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存疑。

被污染的这个土地性质,应该属于集体用地,从法律制度设计来讲,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集体财产损失这一块,本案应当由村集体或者是镇政府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提起一个诉讼,但现在看来这个诉讼并没有,也没有看到被污染地的承包经营者提起诉讼。

爱心捐赠

3、延长石油公司虽然也做了一些环境修复工作,但还远远不够,且漠视了对生态价值的估量。生态价值不等于经济价值,应科学论证被污染地的生态价值,不能以经济价值或者耕地的产值来衡量损失。比如一棵树,锯成木头卖不了多少钱,一块耕地也同样,一亩地一年的产值也没有多少,但它溢出的生态价值极大。

土地、水流、植被、树木等具有持续的生态服务功能,它们的自然组合形成的生态价值更是巨量,不能仅仅以土地已经被利用、没有进一步损失等理由来掩盖生态价值的损失,不能仅仅以经济价值、财产价值来进行衡量。延长石油公司称并没有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显然存在逻辑问题。如果说生态服务功能没有损失,那为什么要改变土地用途,原来可以种粮食,现在不能种了改为园区,这不正是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一种表现吗。

此外,被提交的这份评估报告内容有严重瑕疵,如其他专家所说,土壤和地下水不能分开进行评估。并且,鉴定机构和延长石油公司是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由延长石油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评估报告,这是自证其无罪,证据效力应该被质疑,建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延长石油公司称不可能赔礼道歉,态度蛮横,没有自觉履行作为一家全资国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比较遗憾。

文(整理)/臧晓彤 审/谭柏平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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