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短视频创作的伦理审视

【摘要】技术赋能下,低门槛的进入使得短视频传播者素质参差不齐,摆拍、影像合成、“移花接木”等成为短视频创作的手段,故意造假以博取公众关注的短视频新闻越来越多。短视频既可以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载体,也可以是原创故事的传播载体。要区分真实记录与虚构创作的界限,不能容忍摆拍视频穿上新闻的外衣。同时,还要反思短视频创作中存在的拍摄方式失当、占用公共资源、搞笑内容低俗化等伦理问题。

【关键词】摆拍 短视频 伦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如今的短视频平台上,一些“社会事件”或“感人事迹”在大范围传播引发广泛讨论后,被发现实为摆拍。许多网友指责视频制作者用摆拍的方式编造虚假内容骗取流量,但部分制作者为自己辩解称,短视频摆拍类似于韩剧虚构情节感动观众,是为了传播正能量而进行的情节创作。孰是孰非?这种创作存在什么问题或社会风险?当摆拍的短视频以真实记录的面貌出现会对人们的心态造成什么影响?当非虚构创作和虚构创作的界线模糊、段子穿上了新闻的外衣,又该如何反思短视频创作中的伦理问题?

追逐流量:短视频的“创作”变成“操作”

随着5G时代的来临,短视频的发展突飞猛进,各大公司都争先恐后地研发自己的视频推送软件。当视频生产和传播变得极其简单时,如何抓取眼球就成为短视频生产者们最关心的问题。虽然现在短视频很热,但要想脱颖而出很不容易。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制作短视频的技术含量越来越低,制造与发布假新闻的成本也很低,故意造假以博取公众关注的短视频新闻越来越多。

技术赋能下,短视频创作门槛低、产出高,具有个性化传播的特点,并很快在各大垂直领域全面铺开,题材包括新闻信息和生活资讯。目前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短视频平台大多数都是UGC(用户生产内容)生产模式为主,视频内容的生产者大多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短视频创作与传播的主体由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扩充到个人传播主体、平台主体,甚至人工智能主体。正如传播学者丹尼斯和德弗勒所指出,今天数字媒介的伦理问题不仅是专业人士的问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些普通个人或者传播平台上。一些平台上的拍客缺乏专业约束与职业素养,将短视频的“创作”变成了“操作”。

低门槛的进入使得短视频传播者素质参差不齐,平台内容五花八门。相比于文字,视频感染力更强,迷惑性更大。短视频时长大多在15秒到3分钟之间,但是其提供的信息量比相同时间单位的文字和图片要丰富得多,符合当前受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受到观众的青睐。“眼见为实”,受众对短视频内容信任度较高,“观看”让人有身临其境之感,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社会体验和实践活动。①短视频创作者在生产、制作、传播过程中人为或技术性地对影像进行遮蔽,或者制作虚假影像、传播失实信息、对视频画面随意剪辑制造新闻“热点”。此类视频的题材涵盖社会热点,常仿照纪实性新闻的拍摄方式采用暗访、街拍等展现手法,并对当事人进行马赛克或变声处理,让人误以为是纪实性的调查新闻。打着“新闻”的幌子吸引流量,获取更高的舆情关注度。②这种对事实影像的歪曲和主观建构,让人们不仅感慨:“有图、有视频也未必有真相”。

部分短视频创作还存在拍摄方式失当、占用公共资源等伦理问题。有些“拍客”为了吸引眼球,不顾他人利益与人格尊严,把公共空间当成取景地,把公众成“群众演员”,很容易就涉嫌侵犯公众的肖像权、隐私权,对公众生活和公共秩序造成干扰。此外,短视频创作中的版权问题也比较突出,创作者、传播者、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通薄弱,某些账号为了吸引用户关注有目的地对他人作品进行裁剪和随意转载,盗版、二次剪辑等侵权现象频发。有些专业媒体盲目采信自媒体发布的视频影像,缺乏对影像的核实和验证,“把关人”角色缺位,导致虚假网络视频被广泛地传播。

欺骗观众:“摆拍”和“真实”的界限模糊

短视频的内容题材和视听叙事逻辑有别于传统视听表达。一些非专业短视频创作者缺乏基本媒介素养,为博取流量和吸引眼球故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摆拍或者“移花接木”合成视频内容,制作和传播虚假短视频新闻,甚至刻意模糊“摆拍视频”和“真实记录”之间的界限,营造一种记录真实的新闻感,骗取观众关注、引发社会讨论。如2018年4月13日晚间江西南昌“外卖小哥雨中丢车跪地痛哭”的视频在网络热传,经警方调查确认后证实视频中的该男子并非外卖小哥,视频系摆拍。这个事件反映出虚构短视频和真实信息界限模糊的问题,观看者将短视频内容当作真实事件,并对事件中的人物产生了共情心理。

短视频快速兴起的现实逻辑是“技术赋能、极简操作、碎片消费、深度互动”③。深度互动指的是短视频这一传播形态能够提供很强的在场感、现场感和参与感,视觉上它给人的感觉是不停地还原现场真实情况,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观看者普遍认为短视频提供的是真实的新闻信息,展示的是现实情况,网民在观看过程中更容易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和共情。“摆拍”短视频的视频作者正是利用了这些特点,刻意调整拍摄手法去迎合观看者的信任,模糊虚假情节和真实故事的界限,企图达到“弄假成真”的效果,用虚构情节获取观看者的真实感情。短视频创作领域并不拒绝虚构内容,有好剧本的故事同样能够吸引观众,但是,当视频作者用虚假内容伪装成真实,就是对公众的欺骗。

挤压事实:“非虚构写作”的创作风险

低门槛的短视频创作激活了用户个人的创作力,赋予了他们多样化的生动的表达方式,但过度演绎和刻意表现“正能量”也是有风险的。其中,一种以“非虚构”为主要创作手段的纪实类短视频,成为一种创作时尚,它更强调情怀与态度的传递。例如,“二更”平台出品的“更城市”系列短视频,创作者以普通人的视角记录了城市中各行各业的小人物,在短短几分钟内,以具体的鲜活故事,展现了人与城市的关系、人与命运的抗争,引起很多受众的情感共鸣。该种短视频生产方式具有新闻的表现力,但却是以非虚构写作方式创作的,与客观真实有一定的差距。

“非虚构写作”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一些创作者将“非虚构”简单理解为“创作+事实”,稍不注意就夸大事实或建构事实。许多引发广泛传播和争议的短视频,就是以这种“非虚构”的方式摆拍的。有学者认为,新闻领域非虚构写作本质上属于一种“轻真相重故事、弱信息强情绪”的“新闻漂移”现象。④在以主人翁视角的叙事中,传播者的主观建构会挤压客观事实。也有学者认为当非虚构作品中作者主观性过强,而读者又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时,作者的观点就会变成绝对观点,过度的指向性暗示易剥夺读者的理解空间,甚至取代读者思考。⑤另外,随意编辑剪辑,移花接木,对视频内容进行重构或伪造,也涉嫌侵犯版权。从短视频生产方式看,短视频遇到的版权问题更复杂。

短视频既可以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载体,也可以是原创故事的传播载体,当它被作为新闻信息传播时,应该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当它作为原创故事传播时,则应当遵守文艺创作的要求和规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短视频应该加以区分,分别管理。要区分真实记录与虚构创作的界限,不能容忍摆拍视频穿上新闻的外衣,还要反思段子创作的伦理问题。区分类型并不是限制创作,而是通过分类进行更好的信息管理。摆拍视频中,网友指责视频作者造假,视频作者自称内容创作,其中的矛盾也正是因为视频分类不清,欺骗了公众的感情。

娱乐至死:狂欢文化的麻醉功能

为迎合观众求新、求异、猎奇、窥视的心理,有些短视频创作者常常设计跌宕起伏的情节故事、夸张搞怪的特效、情感浓重的表达以博取公众的关注、激发消费者(也包括制作者自己)的幻想和欲望,三俗、色情和造假乱象不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审丑文化的形成。这些短视频刻意追求视听效果,过分重视特效,戏不惊人死不休,娱乐至上。大量劣质的歌舞、搞笑的段子、具有魔性节奏的短视频在网络盛行,优秀、高雅的作品反而曲高和寡,传播不开,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这种“狂欢式文化”不但产生不了优秀作品,还在潜移默化中生成一种隐形力量,对传统文化、伦理精神、文化认同等造成了强大的渗透与冲击。低俗的短视频满足了受众低级趣味和泛娱乐化的需求,影响了受众的审美观和创造性,甚至让人沉浸和依赖这种过度“娱乐化”内容,特别是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和正确价值观的塑造。短视频平台内容的多样性给青少年打开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但是数量庞大的失范内容则可能扭曲青少年的价值观。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当他们沉溺于低俗劣质的短视频,不仅浪费学习时间,还会造成价值观的扭曲。一些未成年人不自主地模仿视频中的暴力行为以求关注或自我宣泄,在良莠不齐的浸淫中“娱乐至死”;一些乡村短视频经常通过塑造蠢笨呆傻的农村人形象来取悦观众,这不仅加深了公众对农民的刻板成见,也加剧了农民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焦虑与阶层分化。

在平台“以流量定胜负”的竞争氛围下,一些短视频创作者为迎合了受众“只看热闹不思考”的心理需求,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与算法“合谋”,提供大量庸俗、低俗、媚俗类作品。受众沉溺于这样的不良内容中会失去思考和判断的时间而被“麻醉”。视频内容中蕴含的大量不明确、浅表且任性的情绪表达侵蚀了人们的自我感知,使人类情感交流方式发生了转向,生命的意义发生了变异。完整意义上的短视频形态应该是多元化的,然而近年网络短视频却呈现出极端单向度的发展态势。技术与商业的联姻对于文化生态的全面宰制以及对于消费力量的无限迎合,其结果是短视频文化“神话”的幻灭。⑥大量“泛娱乐化”的短视频,消磨了人的思考能力,短暂的感官愉悦消解了人们深刻思考的时间,情感的体验超越了意义的追问。

任何一种社会文化生产活动,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都包含着一定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短视频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监督者。为确保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消解短视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加强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主体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媒介素养,还需要提高受众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要求。制作与传播短视频首先应考虑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或低俗的短视频,让用户参与到短视频的内容监管中。同时,还需对短视频内容进一步细化分类,将内容体系化、标签化,帮用户理清短视频的分类导图及选择次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基本原则。

(作者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十八大以来新闻舆论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AZD051)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项目编号:18ZDA308)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常昕、杜琳:《微语态下短视频传播模式分析及趋势思考》,《电视研究》,2017年第8期。

②靖鸣:《短视频传播伦理失范及其对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年第12期。

③刘章仪:《短视频兴起背景下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领导科学》,2020年第14期。

④杨保军、李泓江:《新闻的“漂移”及应对之道》,《新闻记者》,2018年第10期。

⑤夏晓非:《对中国新闻领域非虚构写作热的冷思考》,《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10期。

⑥张慧喆:《虚假的参与:论短视频文化“神话”的幻灭》,《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年第9期。

责编/李丹妮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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