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非居民用水实行分档计价;以旅游业为主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11月3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启动公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将有章可循。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
今后,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非居民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缺水地区加大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
以旅游业为主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今后,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方案还提出,“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用水通过物业费等解决
按照要求,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
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另外,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对外公示。
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开户费
《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要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环卫绿化、消防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
正准备在家做饭,突然发现停水了,且之前并没有收到提示,这让人恼火。《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今后,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政府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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