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又现“小恶魔”杀人的悲剧
据澎湃新闻报道:辽宁大连10岁女孩淇淇在回家路上身中7刀死亡,而向她举刀的蔡明泽还不满14岁。大连警方通称:因蔡明泽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
小恶魔的恶
先来回顾这个可怕的案情:
受害女孩淇淇,生于2009年,今年刚满10周岁,用她舅舅的话来说:
这是一位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品学兼优的好孩子。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5:00,淇淇上完美术补习班,像以前一样,准备回家。
谁知,她已被同小区的“小恶魔”——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明泽盯上了。
蔡明泽先跑到到水果店与淇淇的家长搭话,问:
“女孩去哪里了?”
然后半路上截住淇淇,说找她帮忙!
乐于助人的淇淇就相信了他,跟着蔡明泽回了家。
然后,这位快14岁,近1米7的身高,已经长到140斤,堪比成年男性的“男孩”,就在自己家里试图强奸年仅10岁的淇淇。
在淇淇的奋力反抗下,蔡明泽恼羞成怒地殴打这位10岁小女孩,在惨无人道的殴打和掐脖子之后,淇淇已基本失去意识。
然而,蔡明泽还是怕她把事情说出去,于是拿出尖刀,刺死了已经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淇淇,并且抛尸到灌木丛里。
淇淇家长迟迟没等到她回家,便开始四处寻找。可怕的是,这期间,蔡明泽竟然还假惺惺装关切,地跑去问淇淇的家长:
“你女儿找到没?”
当淇淇的遗体发现时,蔡明泽还充当了围观的吃瓜群众,对别人说:
“真死了啊?”
完全可以看出:蔡明泽并不是一时冲动,很可能淇淇的悲剧,只是他早就计划好犯罪中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此案是蓄意强奸、谋杀,加洗脱嫌疑的,其恶性程度远远超过香港陈同佳案。
陈同佳虽是成年人,但属于冲动式的激情杀人,因与女友潘晓颖犯口角,潘晓颖说了气话,说出肚子里怀了其他男人的孩子,而且给他看了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的视频,故而一怒之下,杀了潘晓颖。
问题是,陈同佳案,香港法院判了他29个月的刑,而台湾警方还在通缉他,这事因为政治原因还没完呢。当然,也陈同佳案香港试图修改法律,将他引渡到台湾领刑,从而引发了近期香港社会的混乱。
但这位身高体重包括心智都无限接近成年人的杀人罪犯蔡明泽,意图强奸、蓄意谋杀一名天真可爱的10岁女童,你猜,最后怎么着了?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明明就是行为极其恶劣的犯罪份子,却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收容教养”。
这不但对被他残杀的女童,是一种近乎于讽刺的不公平,对我们社会治安,也是极大的不负责任。
然而,我们的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法律有时候,就是这么操蛋的,让你目瞪口呆,但又无可奈何!
“我虚岁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明文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妨解读该法条:满十六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满十四周岁到未满十六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这就是为何“小恶魔”蔡明泽要强调自己离十四周岁还差几个月的原因了。
可见,蔡明泽可不一般的小恶魔,心智相当成熟,且不说他是蓄意强奸,试图掩盖罪状,而且清楚“十四周岁”是这个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什么这么说呢?
案发后,“小恶魔“蔡明泽在班级群里疑似“自导自演”,意图洗脱嫌疑。聊天记录包括:
“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
“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
“我虚岁14!!!”
他清楚地知道,在十四周岁之前无论做了什么,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无非就是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顶格也只是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可以收容教养的,主要针对实施八种严重罪行(1.犯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毒罪的)的未成年。
当然,收容教养也并非硬性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说明顶格处理,也可以随机看着办的。
说来说去,就一句话“他还是孩子啊”,要切身保护起未成年人渣的。
那么,“也可以”的收容教养又是什么?
就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罢了,其实与针对失足妇女的收容教育大同小异,只不过是作为一项行政行为,也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连处罚都算不上的,又何谈刑事处罚?
目前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少管所”、“工读学校”,期限也一般也只一至三年,对“小恶魔”而言,还不是相当于读书,根本没任何威慑力的。
完全可以这么说,像蔡明泽这样“小恶魔”不是不懂法,而是因为太懂法律而狠毒。
“我虚岁14!!!”的背后,其实就是“我可以大干一场”。
法律供给需跟上时代
刑法免责处理,收容教养轻轻放过,对于这样的小恶魔而言:他们具备杀人的能力,却没资格接受惩罚。
这岂不是让他们有恃无恐地作恶,毕竟法律拿他们没辙。
说真的,我们的法律有的时候,确实让人感动无力的:14岁的学生,在学校上课说话要被批评;旷课要被警告;打架要被记过;听课时候喝水要被开除……然而,杀了人反而却没事的。
首都师范大学康丽颖教授在采访中说:
我在做少年犯访谈时发现:很多少年犯知道14岁之前可以“大干一场”,16岁之前也可以“干”,但16岁之后就要“收敛”了。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各地的“小恶魔”们“大干一场”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
2012年,广西一名13岁少女,因不满同学长得更漂亮,将其约至家中肢解杀害。
2013年11月25日,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童,并将其从25楼抛下。
2015年10月,湖南邵阳一女老师被人用棍棒打头、手巾捂鼻致死后藏尸床底。三名凶手年纪最大的仅13岁,最小的11岁。
2016年7月,广西梧州13岁少年沈某在偏僻田间杀害隔壁村王家三姐弟,还到受害人家中喝粥,佯装无事发生。
2016年,震惊全社会的广州女童奸杀案凶手韦某早在13岁时就曾掐死过一名4岁男童,未负刑事责任;14岁时,持刀捅伤一名6岁女童,被判6年有期徒刑。减刑释放仅两个月后,又犯下如此滔天大罪。
2018年12月3日,湖南阮江12岁少年吴某弑母,后者被捅20余刀。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13岁初二学生罗某用铁锤重伤父母亲。
不得不承认,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年龄已经成为杀人犯的保护伞。
正因为如此,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一直受到诟病,主要原因就是跟不上“时代的供给”。下调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呼声。
现行的刑法规定是几十年前做出的,毕竟几十年过去,正是中国突飞猛进发展起来的几十年,现在的小孩子,跟几十年以前已完全不一样:营养健康状况不一样,信源获取渠道不一样,智力发育水平一样,犯罪作案能力不一样,危害社会能力不一样……现在不要说是14周岁的孩子,哪怕是12周岁的孩子都能长到1米7以上,普遍早熟,智力水平和文化知识早就超过几十年前的成年人了,完全具备了犯罪的能力。别说受害者是女孩子淇淇,就是一个正常的成年女性,恐怕也很难全身而退吧!
因此,建议发起法律人士乃至全民上书,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0周岁或12周岁(相当于小学毕业年龄),同时,对于恶性犯罪,象绑架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不应该免责,终身追责制,如果判死刑,待年满18岁后执行。
当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倾听社会的呼声,与时俱进,及时修法,回应社会关切。或者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真正保护受害者,而不要过多地关注加害者的年龄。毕竟谁的命都是命,不能因为你未成人,就搭上别人性命,谁没年轻过?
是该行动起来 了,冷漠的成年人看似游离事外,实则个个往受害人的身上狠狠踹了一脚。
法律供给必须跟上时代!
好的是,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大会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修订,我们不单单要拭目以待,更要发出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