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该不该给大S交电费?

吃瓜吃撑了的壹读君 | 家宁 敏敏

汪小菲又 一次在微博暴怒了,这次是因为“床垫”和“电费”的事儿。

给大家简单捋捋事情的起因和经过:

近日,有台媒报道大S指控前夫汪小菲从今年3月开始便不再履行两人的离婚协议,不再支付她生活相关费用,截至目前已经累计欠了超过5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 114 万元)。台媒称,大S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小菲在中国台湾的资产将有一部分会被查封。

今天上午10点40分,汪小菲发布微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他表示自己过去一年给孩子、给那个家所有的汇款记录都有,但大S再婚了,自己不想再给那个家付电费了。还贴出了自己的家庭部分流水,其中的确有向大S方面的汇款,还有汪小菲为孩子支出的学费和子女在外念书的租房费用。

汪小菲回应后,台媒又采访了大S妈妈黄春梅,大S妈妈回应:两个人协议离婚,本就协商好生活费、房贷和司机费是汪小菲出。至于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保姆、管家费用,从他们出生开始,每个月都是由大S承担的。

针对大S妈妈的回应,汪小菲紧跟着就在微博回应:污蔑我没有付孩子抚养费?触碰底线了!

今天下午六点半,大S委托律师发声明回应。在声明稿中,大S表示“主动提出缘分已尽、好聚好散为离婚理由”,并保证此生不出恶言,自己也说到做到,希望双方就此停止纷争。

从去年10月汪小菲大S离婚,到今年3月大S再婚,再到现在,短短一年时间里,这几个人一直风波不断,时不时就霸上热搜,吃瓜网友仿佛沉浸式参与家庭综艺——“与S家同行”。

在汪小菲这次与S家的几轮呛声中,我们不难发现,让汪小菲心生愤懑的重点,一是大S和现任老公具俊晔还睡着自己买的床垫;二是“他们结婚了,我不想再给这个家付电费了”;三是“阻止我去看孩子”,即孩子的探视权问题。

汪小菲在微博表示自己“明天老子就坦坦荡荡过去(台湾)”,虽然壹读君和网友都很关心大S家床垫的命运,但床垫的轨迹确实很难跟踪。我们还是从这个事件中抽出“抚养费”和“探视权”两个硬核知识点,好好给大家讲讲吧。

希望大家用不上:)

大S再婚了,汪小菲还用继续给钱吗?

“他们结婚了,我不想再为这个家付电费了!”汪小菲这短短一句话,其实包含了两个非常深刻的法律问题:

汪小菲给大S的钱能交“电费”吗?前妻再婚了,汪小菲这钱还得继续给吗?

第一个问题其实涉及到离婚后的抚养费和抚养费使用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汪小菲付给大S的费用是“法定抚养费”,其中应该以子女抚养费为主。在汪小菲晒出的支出清单里,子女费用也是大头。

图源:汪小菲微博截图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的相关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汪小菲和大S的孩子还未成年,所以汪小菲给付抚养费可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

至于这个抚养费要付多少,我国《民法典》对此虽没有明确性、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还是会遵循一些可操作的原则。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律师告诉壹读君,在大陆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主要参考“父母双方的收入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两个维度,保证抚养费能够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一般来说,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确定;如果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不过张荆律师也表示,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父母收入特别高或特别低,或者离婚双方有特别协议约定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比例。

汪小菲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至于大S把钱究竟花到哪里,是拿去交了电费还是去买了新床垫,如果在两个人的离婚协议上没有约定好,汪小菲不仅管不着,也确实管不了。

张荆律师表示,离婚后收到抚养费的一方在支出上是有一定自由度的,《民法典》中没有相关规定抚养费的用途范围。

此外,汪小菲提出的“他们结婚了,所以我不想继续付钱”的主张,其得到支持的条件主要依赖双方的离婚协议条款,如果协议上有“如获得抚养费的一方再婚,另一方停止给付抚养费”的相关约定,汪小菲就可以停止付费。如若不然,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和时长要按法律规定的来,“实在气不过”无法成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

离婚后的汪小菲,看不到孩子怎么办?

那么,对于汪小菲在微博中表示的,对方阻止自己探视孩子,又怎么说?

这涉及的是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短短几行字,读起来容易,执行起来难。

比如,怎么界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果其中一方不仅不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还百般阻挠,甚至直接把子女隐匿或带离居住地,“流动隐匿”起来,该如何解决?

潘粤明和董洁离婚后,围绕“潘粤明真的见不到孩子吗”有很多讨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一个方法,但操作过程中需要协商的东西也很多,强制执行还有可能激化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冲突或矛盾,从而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带来影响。(不是说不建议申请强制执行的意思,如有必要,该申请就申请!)

因此,此类案件很依赖调解,一旦调解失败,执行就很容易陷入被动境地。

为了调解成功,法院也是操碎了心。在深圳罗湖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执行法官甚至请来了心理咨询师,让父母双方都接受心理咨询师的辅导,最终才调解成功。

细心的网友可能已经发现了,今天还有一个微博热搜词条是#台媒爆大S起诉汪小菲未履行离婚协议#。

真相如何我们依然不得而知,只讨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怎样。

这也是探望权执行过程中的一个争议点:

如果申请执行探望权的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怎么办?

对此,张荆律师表示,这两件事是独立的,不存在先后顺序、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汪小菲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力。

再回头看汪小菲和大S家的纠葛,有人站男方有人站女方,也有人说闹剧之下还是孩子最可怜,但吃瓜群众最感慨的一点可能是:

明星真有钱啊,汪小菲一年就给了大S家900万还不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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