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湖南高院】;
一位大学生在某外卖点了一份“香辣跳跳蛙”
却发现跳跳蛙没有熟,
通过外卖平台联系商家,
商家承认了相关过错,
可在谈到具体赔偿时,
商家却不乐意了。
无奈之下,
只好将商家告到了长沙县人民法院
要求商家返还餐费并支付1000元赔偿 !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 简介
不熟的跳跳蛙
与商家沟通赔偿事宜的聊天记录
2022年3月10日,原告周某荣花费20.58元在外卖平台从被告某餐饮店购买“香辣韵味跳跳蛙”进行食用。周某荣发现“香辣韵味跳跳蛙”中的牛蛙肉未熟。
当日,周某荣与某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的客服沟通,某餐饮店承认食品未熟,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 判决
对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原告周某荣所购买的“香辣韵味跳跳蛙”中牛蛙肉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的要求 ,故法院对原告周某荣要求被告某餐饮店退款20.58元,并赔偿1000元的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荣20.58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
法官说法
外卖不是当场交易,牵涉到商家生产和平台配送多个环节。消费者遭遇“问题外卖”,权益受损后,面对责任难以界定、取证难等情况,往往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予追究。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点外卖或堂食时均需注意餐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问题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长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