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由我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张某某等27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据泰州高港检察微信消息,1月19日,由我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张某某等27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我院副检察长殷继东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新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部副主任季巍出庭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女)销售12万余颗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
被告人张某分装后以“中医堂纯中药胶囊”名义销售给下级代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被告人宋某某等二十余名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将上述减肥胶囊销售给全国十余各省份的数百名消费者。
经泰州市食药监局认定,涉案药物按假药论处。
我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2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分的减肥胶囊,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被告人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7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了部分财产刑保证金。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