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著作权纠纷案续:最高法已驳回老古公司全部申诉请求

近日,南怀瑾之孙、继承人南品仁委托律师发布公告,再度强调了坚决依法维护南怀瑾著作权,并披露了肇始于2014年的南怀瑾著作权纠纷案的最新进展。

2021年4月26日,微信公众号“南怀瑾文教基金會”发布了一则《关于南怀瑾先生著作权归属之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委托人为南品仁,受托人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陶武平律师、袁佳婕律师。

《公告》称:“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其全部申诉请求,《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3556号。

“已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556号《民事裁定书》均已明确: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均无权享有南怀瑾先生著作权,也无权对南怀瑾先生著作权之财产权以任何方式进行占有、使用或处分。

《公告》结尾强调:“继承人南品仁先生再次重申,在坚决依法维权的同时,仍将一如既往地与南怀瑾先生的后人及广大学生和读者群体一起,继续推广、发扬南怀瑾先生的文化精神,为祖国的强大和繁荣昌盛而不懈努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公告》被已获南怀瑾及南品仁授权的东方出版社转载。

微信公众号“东方出版社”在转发该《公告》的同时,还发布了一则《东方出版社声明》称:“东方出版社经由南怀瑾先生生前亲自选择、授权,南怀瑾先生身后经由合法继承人南品仁先生授权,始终致力于推广和传播南怀瑾先生提倡的文化精神,自2008年至今,为读者奉上精心编校的南怀瑾先生著述,这是目前最全面的南怀瑾著述集。”

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在大陆和台湾育有子女共6人。其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南怀瑾逝世后,其在台湾的4位子女于2014年4月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根据声明书记载,南怀瑾在台湾的子女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该权益由南宋钏、南小舜共同继承。5月,南宋钏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其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由此,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此外,南怀瑾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该公司专门运营南怀瑾作品的传播。1994年,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随后,公司任命郭姮妟为总经理,郭姮妟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登记为股东。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为进一步在大陆地区传播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老古公司”)成立,四年后,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也成为了该公司股东。

2012年9月,文化学者南怀瑾在苏州逝世,其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著作。在其逝世两年后,南怀瑾家人与老古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出版社”)等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

据上观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其著作财产权。

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7年6月受理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2018年9月,上海高院对南品仁与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历经4年诉讼,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南怀瑾著作权并无赠与他人,归南家后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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