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冯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具体内容

冯庆生:

你作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你儿子冯华冰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3,700股,金额108,495元;卖出3,700股,金额94,16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了《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高级管理人员冯庆生先生,冯庆生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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