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美容原来是陷阱

“做美容不花钱?”“成为免费形象代言人?”当消费者满怀期待地进入美容店,却发现想要获得这份“免费午餐”并不简单,这是“馅饼”还是“陷阱”?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打卡美容服务遭商家恶意阻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

“只要完成约定的36次美容服务,就会全额退还诚意金”,2023年4月,小陆对美容院“诚意满满”的促销活动心动了。该机构表示为了进行品牌宣传,将打造品牌形象代言人,并推出免费美容活动。机构承诺,只要在合同约定有效期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一年间,完成36次美容打卡,则可全额退还预交的项目诚意金。小陆不假思索地与美容机构签订了合同,支付了项目诚意金13780元,并开始到店享受美容服务。然而,自2023年8月开始,商家开始百般阻挠小陆预约美容,在小陆长达近20次的预约中,美容院以各种理由屡次拒绝,直至协议到期。

协议结束后,美容院表示小陆未完成36次美容服务,还差一次,所以不符合退款条件。双方协商未果,小陆遂将该美容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案涉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在有效期内完成约定美容项目后,则全额退还项目诚意金。

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曾多次向美容机构预约到店服务,若其正常接受服务,则可实现项目诚意金的返还条件,而机构工作人员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或推迟预约时间,最终导致原告未能完成约定服务次数。美容机构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且其频繁推迟、拒绝的行为亦有违常理,系故意阻止退款条件成就。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案涉诚意金退还条件已经成就。判决被告美容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诚意金13780元。

【法官提示】

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或然性,当事人都应当顺其自然。若一方当事人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故意促成条件成就或阻止条件不成就,法律对于此类不正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予以规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本案中,小陆与美容院在双方自愿前提下签订案涉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容院或频繁拒绝小陆预约,或直接不提供相应服务,通过种种不合理行为意图阻止小陆退款,最终小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美容服务次数,并非顺其自然,而是美容院故意阻止的结果,法院依法认定诚意金退还条件已经成就。

一般而言,随着消费者享受服务增多,商家成本随之上涨,因此设置最低服务次数的免费服务并不符合商业逻辑。而一些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非理性心理,及对法律的不了解,设置较为苛刻的退款条件与模糊条款。例如本案中通过在规定时限完成固定美容次数,严格限制预约成功概率等,从而控制主动权,理直气壮以未达成退款条件为由拒绝退款,并将责任甩锅给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来说,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对于超出合理性的商品或服务,尤其面对工作人员的热情推销时,要保持冷静,全面了解情况,不轻信口头承诺,及时识破陷阱,切莫贪图小利吃大亏。一旦决定购买,注意留存包括沟通过程、书面合同在内的证据,如遇上商家反悔或以各种理由阻碍预约、打卡,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警惕商家以免费为诱饵,连哄带骗让消费者储值后改名撤店,让消费者难以维权。

对于美容院来说,吸引顾客消费,发展潜在客户,扩大店铺知名度本无可厚非,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起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美容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如果向顾客许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退款或返现,则应依约善意诚信履行,不可反悔,更不应该故意设置障碍。否则既让消费者心寒,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更会受到法律惩戒。

文/宋如超邓海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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