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高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先行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等额置换7,063.65万元,相关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研发中心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末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三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2笔合计7,000万元的定期存单实际持有期为1年3个月,实际投资期超出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有关规定。四是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仍使用募集资金列支研发人员2024年4至6月工资,合计111.28万元。五是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混同使用、先由自有资金垫付再从监管户置换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郭清海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光明作为公司总经理,朱少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郑小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蒙泰高新、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公司将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