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期超期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0号)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两家下属分支机构存在临时负责人任期超期的行为,被陕西银保监局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张学武作为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陕西银保监局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两家下属分支机构存在临时负责人任期超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32条,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6条予以处罚。

张学武作为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32条,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6条予以处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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