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博客文章毁品牌声誉 要求新浪删帖获支持

在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运营的新浪博客中,有多名用户发布或转发了多篇文章,称北京好车同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车同享公司)是骗子公司,在其公司购买的产品质量非常差。好车同享公司多次向新浪公司申请删帖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提供侵权博客用户的详细信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北青报记者6月14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新浪公司向好车同享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合理支出11500元。此案现已生效。

博客用户发布侵权文章 多次申请仍未删除

好车同享公司是多个“好车同享”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18年6月,其发现新浪公司运营的新浪博客中有多名用户发布或转发了《揭露好车同享设备招商加盟骗局!骗人的》《[转载]揭露好车同享设备招商加盟骗局!骗人的》等多篇侵权文章。

好车同享公司认为,该行为对其商标、品牌名誉进行了恶意诋毁,联系新浪公司并委托律师向其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但新浪公司仍未删除,致类似侵权文章被大量发布或转发,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新浪公司删除或屏蔽侵权信息、赔礼道歉、披露博客用户信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支出21500元。

新浪:已履行平台应尽的义务未侵权

新浪公司辩称,新浪对博客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没有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其在收到好车同享公司的有效通知前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悉。而好车同享公司申请删帖的邮箱曾为其他单位向新浪申请过删帖,并已经完成,故认为其系公关删帖。

此外,新浪公司认为,好车同享公司邮寄的律师函并未提交或补充提交授权委托书,此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且涉案博客用户的个人信息,只能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供。

新浪公司称,其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已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

法院:“有偿删帖”证据不足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好车同享公司四次使用新浪公司公示的方式发送通知,通知内容包含通知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侵权文章的网络地址、删除理由,并两次对被告提出的质疑(同一邮箱曾为其他单位申请过删帖)进行回复,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就删帖事宜多次反复沟通的内容来判断,新浪公司主张好车同享公司是有偿删帖证据不足。庭审中,新浪公司也未提交好车同享公司有偿删帖的证据。

此外,法院责令新浪公司向好车同享公司提供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在此案中,新浪公司已经向好车同享公司披露了博客账户的UID、昵称、绑定手机号、博客注册时间及注册IP,但好车同享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新浪公司掌握侵权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所等信息,所以法院依现有证据认定新浪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侵权文章已删除,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新浪公司在新浪博客首页发布声明,向好车同享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好车同享公司合理支出115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通讯员 方淑梅 董学敏

责任编辑:范逸昕(EK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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