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上买卖野生保护动物!聊城赵某、王某当场被抓!

画眉、红嘴相思鸟等野生鸟类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明确禁止捕猎、买卖可偏有一些人将这些自由自在的野生鸟类变成“笼中鸟”进行售卖。近日,阳谷县公安局查获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现场抓获2人、查扣野生鸟类10只。 2024年12月12日,阳谷县公安局李台派出所民辅警在集市上巡逻时发现有两人售卖野生鸟类,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巡逻民辅警迅速将情况上报并联合阳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县林业部门进行开展调查经进一步辨认。 二人所售10只鸟中6只为画眉鸟、4只为红嘴相思鸟,二者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10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现已被移交至野生动物救助站。目前,赵某、王某已被依法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并非所有动物都可进行买卖或饲养,市民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是否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包括一级、二级)或“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家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并且这些保护动物名录均会定期更新。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稿件来源:阳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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