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笔数万元的钱款纠纷,陈某甲与陈某乙在微信群内持续互骂近一年,最终闹上法庭。近日,福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双方在群内发布的侮辱性言论均构成名誉侵权,需在涉事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并互相赔偿合理律师费。
2023年12月下旬,陈某甲与陈某乙因一笔数万元的钱款产生纠纷,陈某甲被指拖欠款项。此后近一年时间里,两人在有21名成员的微信群内,多次发布极具贬低、侮辱性质的语句互相攻击。最终,陈某甲率先起诉,指控陈某乙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陈某乙随即反诉,主张陈某甲同样侵权。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微信群内发布的言论包含明显侮辱、贬损人格的内容,已在群成员范围内造成对方名誉贬损,均构成名誉权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关于道歉范围,因无证据证明侵权影响扩散至微信群外,法院判令双方在涉事群内发布致歉声明(保留10日),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就律师费损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赔偿对方3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证据证明“严重精神损害”,且双方均有过错,未获支持。
福州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承办法官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属民事侵权,需依法担责。该案中,双方本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却因“骂战”陷入“吃官司、赔钞票、丢面子”的困境,实为得不偿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