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就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作出答复。
在“尊重并发挥零售药店优势、支持零售药店发展”方面,国家医保局答复表示,药品零售企业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已采取积极措施,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新修订的《中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
二是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积极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三是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可及性。
四是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供应、强化防控科普宣传、为防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凸显。
在“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方面,国家医保局答复指出,自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医保部门就注重发挥零售药店的服务优势,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医保部门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大力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定点零售药店38.9万家,比上年增加4.8万家,增长13.9%。2019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药店购药支出2029亿元,占当期个人账户支出的43%,是定点零售药店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是推动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目前,北京、天津和江苏、浙江部分地市均已探索开展相关工作,参保患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广西柳州、山西太原等地方也支持享受门诊慢性病或和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药,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结算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地方在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时,也把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参保患者购药和享受待遇的有效渠道。
三是相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研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国家医保局研究提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将从中受益。同时,考虑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共济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于代表们所提建议将予以充分研究,拟作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支持零售药店行业发展的政策储备。
对于代表们在建议中反映的广东省相关政策“难落地”的情况,国家医保局亦表达了高度重视。据了解,广东省医保部门2019年底制定了慢性病用药保障相关政策,支持慢性病患者凭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由于该省相关部门尚未统一推进处方流转平台建设,该省正在指导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慢性病用药保障。
目前,深圳、珠海等7市已实现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用药,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下一步将继续抓好落实。
在“门诊慢特病保障、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国家医保局答复表示,国家高度重视慢病、特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为缓解地区间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差异,国家正指导各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实现政策规范统一。对于代表们提出的“省级层面统一制定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将予以认真研究。
国家医保局还表示,当前部门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该平台将涵盖医保经办、结算、支付、公共服务等多重功能,由国家平台和省级平台两部分组成,各地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该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实时结算。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将为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流转和医保基金结算提供更好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