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如何由私有制变成了集体所有制的呢?

非标类的地产,最主要的还是土地问题,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土地是二元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就不用说了,都写在《土地法》里面。今天我们主要聊聊集体土地变迁,这个也是往后我们讲小产权和旧村旧改用地里重要的一个基础。

我国农民土地总体来说经历三个时期,从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再到农民土地所有制,最后是集体所有制。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简单点理解就是解放前的土地,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的,农民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地的。这个不说了,我们直接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开始,聊一聊我国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如何演变成集体所有制的。

新中国农民土地变迁主要有五个阶段: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8年(特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私有)

二、农业互助工作组1950~1953年(特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私有)

三、农业合作社1954~1958年 (特征:开始集体尝试,农村土地按份共有集体制)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归农民)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份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四、人民公社,集体化正式全面推行 1958~1979年 (特征:农村一切土地归集体三级所有)

五、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 1982年至今 (特征: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年~1958年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土地法》的实施正式宣告,我国农村土地正式由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从此人民翻身作主,有了属于自己的田地,这就是我们熟知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年代。

50年代,深圳南岭村的房产土地所有证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并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乐业了,里面还有很多的问题存在,比如缺少农具、耕牛、实际劳力少、等等问题……。不过这种小问题难不住聪明的劳动人民,于是这个时候互助组就出现了

二、互助组(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1953年

这个互助组,你可以理解为农忙邻居之间的相互帮忙。这个相互帮忙还分两情况,第一个叫临时互助组,一般来说就是几个邻居,或者几个关系好一点的人家在农忙的时候,组织一下相互换工帮忙,农忙过了就完事了。另外一种情况常年互助组,这种互助组要比临时的互助组人多一些,也比较固定,除了农忙相互帮忙以外,其他的水利副业什么的,都会合作,且他们之间还会有一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分工。

这几年间农民因为有了自己的地,又大家相互帮忙,所以干劲十足,粮食产量自然也就翻倍上涨。据历史数据统计,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了55.5%,棉花产量比较1949年增长193.7%,比历史最水平增加了53%(国家统计局1983年数据)。然而好景不长,新的问题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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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记载:那些没有劳力耕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妇,基本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替她们耕地种作的。还有一些,完全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把粮食借给他们过日子的;互助组本来就是自愿互助,长久如此,人家肯定不干啊。因此,那些劳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穷困的,不愿意劳动的,他们都想着把手里的地卖了。而劳力强的,富裕的农民想发家的,又把穷人的土地买到自己手上来……,土地又往富人一边流,如果任其下去,还是会穷的更穷,富的更富啊。如何避免再回到贫富两极分化的路上呢?在当时提出的办法就是:集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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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化最初尝试:农业合作社1954~1958年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归农民)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份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归农民)

也叫土地合作社。简单说的就是:农民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这一个时期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农民所有,入股根据农民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同样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除了土地和农业设备入股外,劳动力亦可以当作重要的生产资料入股。(劳力力入股分红高于土地入股)为后期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埋下伏笔“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份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高级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级社升级而来。这个时期土地、大型农具、畜牧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制变为农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房、宅基地等生活资料还是归农民个人所有)。这个集体所有的性质很明确,是按份共有,说白了就是,加入高级社之后,就和其他入社的农民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在说初级社的时候,我们说过了因为取消了土地分红,按劳力分配,这个看似公平方法在当时产生了很多不公平,所以在各地都引发不少退社的风波。接着时间来到了1958年,这一年发生了一件事情,这件儿直接把集体化推向高潮。

生产合作社--图片来源网络

四、人民公社,集体化正式全面推行(1958~1979年)

1958年,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正式全国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制,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管理。在农业合作社体制下,农民只需把作为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交给合作社集体管理,私有的房屋和宅基地依然还是私有的。然而人民公社却要求社员,应将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已经基本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自留地、并且将私有宅基地、牲畜、林木全部转为公社所有,个人仅可以留少量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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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农业合作社是自愿参加可自愿退出,那么人民公社则是带强制性的。至此,中国所有农村土地正式归属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有些地方连那最后5%自留地的经营权都收归公社了!在人民公社近那二十年间,发生了好些事儿,以致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冬天,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这事件推动了农民土地新一轮的改革。

1981年,部分“大包干”带头人在茅草屋农舍前合影(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五、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1982年至今

1982年农村正式全面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是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同年,八二宪法还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就是农民土地集体化的过程,虽然农村土地都归属集体经济组织了,但集体经济组织也只能是管理而已。在征地等土地归属变动的时候,还依然要全体村民投票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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