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单位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提出,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发卡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办卡缴费概不退回、丢失概不补办、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等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管理

草案二审稿夯实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具体表述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用途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

草案二审稿注重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发卡单位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要求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此外,还明确了发卡单位需要遵守的规定,具体包括,如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单用途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专门提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为消费者了解单用途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便利;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退回余额;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等。

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关于健全预付资金管理问题,草案二审稿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履约保证方式,具体为,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此外,资金存管的具体办法需要调整的,应当为发卡单位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变更经营场所

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应一次性返还余额

退卡退费难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草案二审稿完善退卡退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一次性返还余额: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停业、注销的;双方协商一致的。

此外,发卡单位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概不退费、丢失不补办

解释权归商家等内容无效

合同方面,草案二审稿同样延续了《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具体表述为,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单用途预付卡合同,并载明下列内容: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单用途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

发卡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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