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宋卫东 许澜格
购买保险后,在保险期间身患甲状腺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属于“原位癌”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法院将如何判决呢?近日,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经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蕲春法院
2022年8月28日,范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医疗保险,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额200万元。2023年5月25日,范女士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经治疗出院后,范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赔付医疗费用需要的所有材料。
保险公司认为范女士所患疾病属于“原位癌”,拒绝赔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责任赔付。范女士遂诉至蕲春法院。
蕲春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查明,范女士的病理诊断显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经典型,(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实体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恶性肿瘤的定义,同时也约定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位癌作为一个医学专业术语,超出普通人的理解范畴,普通投保人无从知道原位癌是何种疾病。对于原位癌的具体定义、范围,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等问题,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解释说明,亦未举证证实案涉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
故保险公司的拒赔意见未被采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范女士支付保险金。
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为了避免理赔纠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审慎选择险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除外责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单,积极依法维权。承保人也要注意在签订合同前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了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效果。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