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第二次也很美》中,有哪些和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最近一个月是追剧党的福利月,先是《心灵法医》拉开悬疑紧凑的推理剧情,后有无厘头搞笑漫改电视剧《从前有座灵剑山》带我们轻松一下;

再着就是《庆余年》上线,开启了一个穿越之理科学霸妈妈走完儿子的路让儿子无路可走的假宫斗故事;几乎同时上线的就是文艺青年的都市爱情故事《第二次也很美》···

说真的,小希一开始对这个电视剧是拒绝的,毕竟这世界上何处有不劳而获的美满人生呢?但是看了电视之后,小希在狗血的剧情中找到了可以乐呵的角度——思考人物之间的关系,用到的法律知识会不会存在漏洞。

▶女主安安和前夫俞非凡 剧情一开始就是女主安安结束6年的婚姻生活,和前夫俞非凡开始离婚的拉锯战。 ①安安在得知俞非凡与自己离婚时,打算自行带走儿子俞豆豆,于是俞非凡提出“禁止令”,禁止安安在法院判决前接触儿子俞豆豆。 Q:有在离婚后,抚养权纠纷起诉期间,禁止母亲接触儿子的“禁止令”吗? A: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还真的可以申请这种“禁止令”,但是它更专业的说法应该是——中止探望权。这种“禁止”和真正的“禁止令”是不同的,具有可协调性和时效性,中止探望权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且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申请;在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解释(一))

②俞非凡和安安离婚一事被俞非凡的父亲得知,强制换下之前的代理律师许朗,换成沈逸林律师,在案件交接时,许朗发现,俞非凡在准备离婚期间转移其名下的财产。

A:针对俞非凡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Q:根据《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俞非凡创立非凡工作室——一家非常有名的文学公司,而且自己还是知名作家,出了不少畅销书。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俞非凡的行为,显然是达到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

▶许朗律师和他的合伙人

①许朗律师大学时专注版权研究,从业之后因为多年前一起事故而放弃了这一块业务,转做离婚律师,并且和另一律师黄欣合伙开了一家律所,黄欣想接手非凡公司的文学版权业务,许朗不同意,感觉自己被瞧不起的黄欣联合他人(女二号)暗中举报许朗收受贿赂,导致许朗被暂停执业,接受调查,并以此为由将其从合伙人中除名。

A:黄欣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Q:首先,根据《刑法》第243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其次,就开始判断黄欣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具有抹黑诬陷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许朗的名誉权;客观方面,许朗被暂停执业且被怀疑成立犯罪和黄欣的行为确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黄欣构成此罪了吗?

最后,我们再找出一个最关键的要点——黄欣是诬告人吗?显然在剧中,黄欣不完全是,真正的诬告人是女二号,黄欣只是在许朗接受调查的时候,推波助澜、壁上观花、甚至含糊其辞···根据本罪的犯罪构成,诬告必须是自发、主动的,如果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虚假作证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可能成立伪证罪。

从更为严谨的角度来说,黄欣为了非凡公司的版权业务,想要赶走不听自己决策的许朗,于是就和他人串谋要诋毁许朗名声,女二是原本没有诬告陷害的意思,被黄欣拾掇,起了犯意,因此,黄欣的行为更倾向于诬告陷害罪的教唆犯。(当然许朗是只能原谅了,毕竟曾经是合伙人)

好了,目前电视剧还在跟新中,欢迎大家考友们来进行法律小知识的补充。

小希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是会慢慢发现生活中每一处都有着法律的用武之地,学好它,既是一种武器,也会是一层盔甲。至少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工作问题,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总是让你有莫名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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