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增加了哪些内容?请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规定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

今天(18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三审稿增加了部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政务处分生效时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据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等违法情形。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明确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间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增加主动纠正和澄清机制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中复审、复核的部分内容,此次三审稿也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澄清制度和主动纠正机制。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也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据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此次草案三审稿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修改了部分文字内容。

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审议,到如今三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重点完善了哪些内容?

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将“政务处分”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政纪处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019年8月22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立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同时还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

2019年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0年4月2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同时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以及内容和形式。

(总台央视记者 宋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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