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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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金明于2020年11月18日取得西城区人定湖北巷1号1号楼3层5门301室房产证。2021年,庞金明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0号当代商城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比照前述房产证样式及内容伪造了产权所有人为庞金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张,经鉴定该证系伪造。
庞金明于2021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庞金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于杰律师解答:
庞金明伪造应由国家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
鉴于庞金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于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