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日前更新一条关于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的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95.01万元,执行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2年5月6日,案号(2022)川0104执4037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3月19日公布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4民初9378号)显示,原告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关联公司欠款105.99余万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向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63.99万元元并承担利息;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向成都明嘉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8.7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