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案重审》的核心证据核心论证错误

  尚小明教授《宋案重申 》 一书认为:洪述祖与应夔丞的往来函电是研究宋案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材料,任何研究者,倘若无视或轻视该项证据,便是无视或轻视宋案基本事实,其研究便不能称之为严谨科学的研究,离宋案真相也就会越来越远。

  尚教授重视宋案核心证据的研究,自然是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但对洪述祖与应夔丞往来函电的解读并不容易,需要相当充分的知识准备。尚教授可以收集到大量相关资料,令人艳羡。但要说“充分”大概还不敢,如谈到“中华民国八厘公债票”的发行情况便不甚了了,只说是在南北统一后承接原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军需公债”而来,由财政部于1912年11月15日印制告竣,经参议院议决、临时大总统批准,计划于是年12月1日正式发行。发行定额仍为1亿元,年息8厘,主要用以“充临时政府及保卫治安之用”,“由中央财政部发行,各省劝募”,“照面实收,不折不扣”,“以国税作抵”,“自发行第二年起,每年偿还五分之一,至第六年还清”。又提到据《神州日报》所登《国务院日记》,2月4日财政部发函中,就有“八厘公债票早已停售,请转行伊犁冯代表知照”一件。书中没有写明该债票实际发行数字、发行过程及停售原因,想来不是因为不重要,而是没有找到相应资料。

  缺乏直接资料怎么办?可以借助间接资料,再加上常识判断,也是一种研究方法。“中华民国八厘公债票”既由“中华民国军需公债”而来,可以想见,军需公债曾经的的发行乱象也不能免,各省劝募的结果是打折销售和抵押,所以出现如应夔丞所言“外间辗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的情形并不奇怪。“中华民国八厘公债票”很快被叫停,过高的利息和折扣也不利于“大借款”商谈。

  那么这两种“八厘公债”停发之后是否绝迹了呢?据王宗培《逐年债券发行数明细表》记载,军需公债1912年1月发行只得4637630元;1913年发行1720880元;1914年发行9130元;1915年发行3510元;1916年发行1000000元。5年总计发行7371150元,与 1929 年交通银行国库股统计所得结果相同。两种债应是记载在同一科目下面的。

    以上是南京政府和北京政府确认或者说认可的发行数字,可以与该债劵的还本数字相对照: 

  1915 年 2 月 20 日还本 共计 115 万元。 

  1916 年 2 月、 1917 年 10 月分别抽签还本 115 万元、 170 万。

  1921 年、 1922 年每年偿还 80 万元, 

  1924 年还本 85万元, 

  1925 年 8 月还本 921150 元, 至此,共计还本7371150元, 军需公债全部偿清。

  这些数字说明“八厘公债”虽说停发,但没有完全断绝。民国初年,财政困难而用途广泛,袁世凯又极擅变通,说停发,需要时再发一点有何不可,不过一般会悄悄的,估计是发给“关系户”,作为不能言说的奖赏或其它特殊用度。

  尚教授由于资料收集不全,遽言“八厘公债”早已停售,直接影响到对于相关函电的解读,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也就谬以千里了。谓“由于‘八厘公债’早已停售,这里所谓‘债票特别准’,显然不是特别准售予应夔丞‘八厘公债’之意,而是顺着洪述祖3月13日电中“恐折扣大,通不过”来讲的,意思是中央特别准予应夔丞以‘六六二折’的低价来购买‘六厘公债’。但从应夔丞方面看,他并不知道‘八厘公债’早已停售,因此,接到洪述祖来电后,应夔丞一定会以为是以‘六六二折’购买‘八厘公债’获得了‘特别准’。”实际上,当事人应夔丞、洪述祖的理解都没有错,是尚教授错了。如果对洪、应两人这个期间的函电做个还原,应该是这样的:洪述祖接到应桂馨3月10日购债电,不明其意,要求详示。应桂馨3月12日再电:“川真悉。要买中央八厘息债票三百五十万,每百净缴六十六万二,沪交款,先电复。十一。”待款孔亟的洪述祖可能没有闲钱买公债,对公债发行情况也不会有多少关注。他应该首先会去询问财政总长周学熙,当然不会出示应夔丞密电,很容易编个其它理由说要购债。周学熙公事公办,说“八厘公债”已停发,而向他推荐即将发行的六厘公债,也许还讨论了折扣问题。“六厘公债”定额2亿元,以全国契税、印花税为担保,九二折,1913 年 2 月 20 日已发布相关条例。后因大借款成,该公债发行不大用力,1913年只得5121370元。 

  宋案发生后,袁世凯问周学熙公债事,得到的答复是: “洪曾兜揽, 知其人不足恃, 却之。” 说明洪述祖确实为购债找过周学熙,周学熙说“ 知其人不足恃, 却之。”是因为这时候与洪述祖关系撇得越清越好。  

    3月13日,洪述祖从周学熙处了解情况后回电应,“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前段是洪述祖与周学熙沟通的结果,后段“酬勋位”是补偿办法。六厘债,还怕折扣大通不过,这样的回复当然不能令应桂馨满意。应桂馨于3越13日给洪述祖信中说:“前电述明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辗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如前文所述,这话是有根据的,八厘债并未绝对停发,应桂馨想出购债偿酬金两得其便的绝妙主意,必定做过市场调研,不会无的放矢。另外,日本“藤木商会”希望通过应桂馨以六八折购买350万八厘债,也不大可能做瞎眼生意。洪述祖接函后得再跑一趟财政部,问周学熙八厘公债到底怎么会事,当然更有可能直接找袁世凯一锤定音。

  3月14日下午7时20分,应夔丞向洪述祖发出“寒电”:北京洪荫芝君:应密。梁山匪魁,顷又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乞转呈候示。夔。寒。应夔丞表现得相当急切,洪述祖直到3月17日收函后回电应,“寒电到。债票特别准,何日缴现领票,另电。润我若干,今日复。荫。铣。”这里“特别准”的债票应该指应桂馨要求的八厘债,而不是六厘债,若是六厘债,应该说明。

  纵观应、洪两人函电,确有虚夸、欺骗成分,如应说为刺宋“挪拢二十余万”,但说谎是为得利,不能带来好处只会破坏两人关系的谎何必撒?不管政治取向如何,应该确认应、洪两人特别是洪述祖主要是为金钱在工作。在债票问题上欺骗应夔丞,对洪述祖而言,能有什么好处呢?所以在推理过程中,经常的回到常识很重要。不符合常识的的推导,应引起十二分的警惕。

  因为尚教授确信八厘债已经停发,致误读函电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来在宋案证据中出现的被国民党人和当时不少舆论视为袁世凯主谋杀宋铁证的“燬宋酬勋位”一电,不过是洪述祖假托中央名义,以“虚名”嗾使应夔丞杀宋的诳骗之举。而“债票特别准”则是在“虚名”诱惑无效的情况下,洪述祖又假托中央名义,以子虚乌有的“实利”再次诱使应夔丞杀宋的诳骗之举。”如此,袁世凯就被大抵洗脱了主使刺宋嫌疑。袁世凯贵为大总统,不至于承诺子虚乌有的东西给办事人。  

  “债票特别准”的主人到底是谁?如果说“燬宋酬勋位”洪述祖可以先斩后凑,因为“酬勋位”不化钱嘛,洪述祖自信事后可以说通袁,而“债票特别准”的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超过百万之利,洪述祖还敢先斩后凑、冒用袁名义吗?不太可能,这事要兑现的,何况洪述祖还要润他若干。做销售的都有体会,要回扣的生意好做,活计不大挑剔,回款也快。当然也不好把话说绝了,预防万一,参考洪述祖生平,确实智绝胆壮,何事不可为。

  虽然“何日缴现领票”还得等通知,应桂馨终算是得到了明确的刺宋酬金保证,虽没有说明谁“债票特别准”,但谁有“债票特别准”的权力呢?上次进京领款,先说三万,后追加2万,都是袁世凯一句话的事。北京政府财政大权完全操之袁手,赵秉钧那里通常只是走过场。   

   至于王治馨透露:3月28日,赵秉钧向袁辞职,谈到洪述祖,袁谓:宋被刺前,洪曾有一次说及总统行政诸多掣肘,皆由反对党意见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袁答为:反对者既为政党,则非一二人,故如此办法,实属不合云。因这段话合于大书宗旨,尚教授便失去了起码的怀疑精神,即便王治馨传话正确,也不能肯定袁世凯对赵秉钧说的就是真话,而非忽悠。袁、洪之间究竟说了些什么,只有天知道。

  尚教授其它论证如袁世凯有无必要杀宋,更加不堪,另文再叙。

  总之,“燬宋酬勋位”、“债票特别准”是当时国民党指控袁世凯的最重要证据,想要完全推翻不容易。《宋案重审》洋洋百万言,其搜罗之广令人叹服,也有真知灼见,如排除赵秉钧主使嫌疑。但在宋案核心证据的核心论证方面如此轻率,不能不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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