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4.3亿元,李金柱一审被判死缓: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25日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金柱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今年已69岁的李金柱曾长期在陕西任职,担任过陕西省榆林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等职。法院审理查明,李金柱受贿超4.3亿。

▲李金柱一审被判死缓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榆林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亿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金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1955年出生的李金柱为河北沧州人,198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当时的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院工作,从一名技术员做起,到1999年已经成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书记。

2001年,46岁的李金柱离开了工作近20年的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任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主任、研究部主任等职。其中,2003年10月至2006年4月,他在陕西省宝鸡市挂职,任市委副书记。

2006年4月,李金柱开始在陕西榆林任职,他在这里先后担任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2011年5月,李金柱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当年7月,其卸任榆林市委书记一职。

2015年1月起,其开始担任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至2018年初。此后,李金柱还担任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去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李金柱被查的消息。去年12月,李金柱被开除党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称,李金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弃守政治责任,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背道而驰,搞“七个有之”,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经商办企业;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家风不正;“靠煤吃煤”,贪婪无度,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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