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办新政:开发商自持50%,酒店式公寓不得小于45㎡

封面新闻记者 李竺轩

2月4日,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办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

商办项目可分割销售部分,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

同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中,对于此次明确自持比例作了进一步介绍。

这份起草说明显示:对于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办项目,创新性的提出了商办项目“5-2-3”模式,即开发商自持50%,可分割销售20%,配建酒店式公寓30%;对于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办项目,则采取“5-5”模式,即开发商自持50%,可分割销售50%。

1.“50%”自持部分,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总部等自有办公经营或者面对小微创新企业招商租赁,让开发企业从单纯的“卖房者”转变为城市的“经营者”和“招商者”;

2.“20%”(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为50%)可分割销售部分,面向希望自己拥有独立产权的中小企业;

3.”“30%酒店式公寓,用于平衡土地单价,增加用地的功能混合度,减少商务集中区的空心化现象,便于青年人首次就近置业;

4.可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明确为300平方米(上海、厦门是300平方米,北京是500平方米);

5.对酒店式公寓(参考南京市经适房最小面积为45平方米)以及地下空间的分割销售进行了限定,以减少今后产权碎片化的矛盾和房产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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