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发布会上披露了省检察院指导办理、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山东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任廷琦(正厅级)受贿案。
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任廷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子女升学就业或调换专业、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1万余元。
本案系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向山东省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受理后指定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伊始,任廷琦延续了在调查阶段好的认罪态度,对全案事实多次作出稳定的有罪供述。为了应对被告人可能出现的认罪态度变化,泰安市检察院公诉组在省检察院指导下,重点就在调查阶段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及调查过程的合法性等细节问题对任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做好了讯问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任廷琦认罪态度出现变化,对全案收受贿赂事实提出不同程度辩解。办案人及时向省监委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通知书》,省监委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出具《主动上交款物登记表》、主动退缴赃款情况等办案说明。
检察院组成多个讯问小组分赴烟台、青岛、淄博、济宁等地同步开展对行贿人的复核工作,仅用3个工作日就顺利完成对全案行贿人的复核,进一步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根据任廷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解情况、证人复核情况、证据补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辩解意见,制作详实的庭审预案。
面对任廷琦的当庭翻供,公诉人通过出示证据,指出其辩解的不合常情、常理之处,并充分阐明法律政策,最终任某某表示认罪。审判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认定,以受贿罪判处任廷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任廷琦认罪认罚不上诉。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配合顺畅高效的成功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夯实证据体系,精准制作庭审预案,注重发挥庭审主导作用,有力回应被告人的翻供,庭审效果良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二级巡视员徐安江介绍说。
“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案件关注度比较高,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其认罪悔罪,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