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辞退,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一个重中之重的话题,也是令人担忧的,但是这也不得不是劳动者必须考虑的。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既然公司可以雇用你,那么辞退也是可以的。那么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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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沈剑律师解答:

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沈剑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不需要补偿的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劳动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法辞退员工,则需支付双倍补偿。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终止合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赔偿的单位,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上述支付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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