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未测出精斑及STR分型意味着什么?

若发生插入式性行为,阴道内残留精液或脱落细胞几乎无法完全清除,即使事后清洗,仍可能通过深层拭子检测到残留物。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昨天在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说:

审判长声称床单上检测到精液,但是被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液,而且处女膜完整,二审法院居然维持强奸既遂的一审判决,太荒唐。

为什么陈教授说这个判决太荒唐呢?

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是,被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液,而且处女膜完整——而中国强奸既遂的判定是“插入说”。插入可能不造成处女膜破裂,但想要不留精斑和STR分型,几乎没有可能。

我们先来看司法鉴定是如何说的。以下引自极目新闻4月15日的报道:

司法鉴定显示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只是床单上有精斑,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

针对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争议,女方提供了手臂淤青、婚房物品损毁、监控显示的拖拽行为,以及女方多次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的证词作为证据。男方则反驳称拖拽是事后因女方情绪失控纵火,肢体接触仅为控制行为,其家属质疑淤青系日常磕碰,并称事发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动机不纯。

郑女士称,在二审法庭上,席某某始终坚称自己冤枉,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40多条质证意见,检方在庭审中未作出明确答复。她认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他们只是有亲密接触。”

另外,大同中院订婚强奸案的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回应了公众对该案的各种质疑,其中提到司法鉴定时,只有一句话: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只字未提“司法鉴定显示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另外,后文有关于处女膜的回应,但仍无一句话提及未检测出STR分型: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审判长在回应社会关切时,仅强调“处女膜完整性不影响强奸认定”,刻意回避STR分型缺失的争议。理由当然很可能是:对STR分型的回应难度,远远超过处女膜。

这种态度暴露了司法裁量中对客观证据的轻视,转而依赖主观言辞证据。

先说床单上的证据。注意,审判长说其上有“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很多人脑补有女方体液。其实DNA很容易留存,人坐在床上时,皮肤都可能不断脱落皮屑到床单上,皮屑中细胞内即有DNA,此外,人体分泌的汗液、油脂等也可能携带少量DNA。

床单上的混合DNA仅能证明双方曾接触床单,无法直接推导性行为发生。至于精斑,则需要更进一步的证据排除来源于体外接触。

至于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检测结果显示的“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解释起来可能复杂一点。大家先看知乎上的一篇科普文:

下面的评论也是很热闹:

我看到一篇文献,提到即便仅有10个精子或微量体液残留,通过高灵敏度试剂盒(如16BT试剂盒)仍可检测出STR分型——要知道一次射精可是有上亿个小蝌蚪。若发生插入式性行为,阴道内残留精液或脱落细胞几乎无法完全清除,即使事后清洗,仍可能通过深层拭子检测到残留物。

下面的截屏来自《广东公安科技》杂志2021年第2期,马宏声、李永久、谭有将《定量检测人精斑试剂盒的开发及法医应用》,其中李永久来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传统STR鉴定的灵敏度已经非常之高,新型检测手段甚至能检测出保存五年的陈旧精斑纸巾。

另外提一句,男方家属指控“DNA结果未出即批捕”。

我不做结论,大家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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