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蒙古的法律制度,是如何捍卫女性合法权益的?

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妇女群体普遍承受着君权、父权与夫权的多重压迫,社会地位日益低下。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愤慨地表示:

母权制的被推翻,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从这以后,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妻子成为了被贬低和奴役的对象,沦为了生孩子的简单工具。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德语封面

众所周知,在游牧生活中,劳动妇女担负的任务极为艰苦。因此,她们不仅备受各界的关注与尊重,还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享有更高的话语权,并在婚姻、家庭与社会生活中也能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古代蒙古的法律是如何保障妇女权益的?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接下来跟大家简单聊聊。

蒙古族贵族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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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蒙古妇女权益的保障

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之前,蒙古先民们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主要通过习惯法“约孙”(yosun)来进行调整的。

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以后,颁行了首部成文法典《大扎撒》(拓展阅读:身为“蒙古圣祖”的成吉思汗,为什么在中亚也一直备受尊崇?)。

蒙古文版本的《成吉思汗大扎撒》

元明易代后,蒙古草原长时间处于群雄割据的状态(拓展阅读:大厦崩塌20年:北元“重返中原”之梦的最终倒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同地区都拥有自己的法典。

比如在16世纪后半叶,驻牧于左翼的正统大汗图们汗颁行了《图们汗法典》,雄踞右翼的俺答汗颁行了《阿勒坦汗法典》,漠北草原通行《喀尔喀七旗法典》,卫拉特蒙古诸部通行《旧察津毕其格》。

1640年,基于抵御沙俄与满清的双重需要,喀尔喀与卫拉特诸部达成和平协议并共同制定了《喀尔喀—卫拉特法典》。学界认为,该法典是研究17世纪前后蒙古族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艺术的重要文献。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蒙古文版本内页

1)对一夫一妻制的保障

学界普遍认为,人类社会起初是群婚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一夫一妻制。对于这种婚姻制度形成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私有财产继承,也有人认为是避免父方近亲联姻的产物。据《蒙古秘史》记载:

“尼伦蒙古”的先祖朵奔·蔑而干生前与妻子阿阑豁阿育有两子,即不古讷台与别勒古讷台。值得玩味的是,阿阑豁阿在丈夫死后,又生下了三个儿子,分别是不忽·合塔吉、不合秃·撒勒只与孛端察儿·蒙合黑。

对此,不古讷台和别勒古讷台兄弟一度颇有微词。为了解除二人的怀疑,阿阑豁做出了“感光生子”的解释。

由此可见,至少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的六七百年前,无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都是不被各界所允许的。

“五箭训子”主题绘作

在古代蒙古的成文法典中,凡是犯有通奸等对一夫一妻制度造成严重伤害的犯人,都会受到严惩。比如成吉思汗《大扎撒》曾规定:“通奸者,不论有无妻室,都应以处死刑”。

从16世纪80年代以后,藏传佛教再度在蒙古地区流行开来(拓展阅读:一文概述:藏传佛教与蒙古人的恩怨情仇)。受佛教教义的影响,死刑几乎被全面取缔,官方对于通奸等重罪的惩处力度也有所减缓,主要以罚款为主。

《阿勒坦汗法典》规定,“男女搞不正当的性行为者,罚牲畜九九;已染梅毒者,加罚九畜,杖一”;《旧察津毕其格》规定,“一般通奸,奸夫拿出4岁马一匹给奸妇之夫,奸妇应拿出3岁马一匹给审判官”。

呼和浩特“无量寺”内部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的规定更为细致:

有婚约女方,由父母教唆逃亡,罚没女方父母财产;

与赛音珲(上等人家)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九九牲畜;与敦达珲(中等人家)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五九牲畜;与阿达格珲(下等/普通人家)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

与已婚妇女私奔无音信者,由其妻子负责赔偿牲畜;男方家庭没有牲畜,男方兄弟向女方兄弟赔偿一九牲畜;男方兄弟没有牲畜,由诺颜赔偿。

今天的哈拉和林

尽管不同时期的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置尺度有所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男女通奸的行为是被各界所不容的。

用发展的眼光看,这样的法律不仅在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方面起到了可靠的规范保障作用,也被后世立法所充分借鉴与吸收。

哈拉哈河

2)对妇女个人权益的保障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古代蒙古族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婚姻与家庭生活中得到了相应的反映。比如在《阿勒坦汗法典》当中,就有多条与保护妇女、妻子和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拓展阅读:一文概述:“庚戌之变”的前世今生(修订版))。

俺答汗雕像(左)与明朝授予三世达赖喇嘛系统的封号“朵儿只唱”印章

坦诚说,官方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

男子用尖状土块、木、石打妇女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妇女)者,罚九畜。

男人揪妇女头发,罚牲畜五九,扯破衣服者,罚五畜;男人拉扯妇女被褥,罚牲畜三九。

拒绝供给好人的夫人食物、睡铺者,罚马一匹;致妇女流产者,按(怀胎)月数,每月罚九畜;辱骂诺颜或诺颜夫人者,罚牲畜二九;辱骂出身卑贱的妇女,罚马一匹。

对于“勾引少女为奸者”,官方不仅会“罚牲畜九九”,还要“杖一”。由此可见,蒙古各界一致认为,“勾引少女”是侵犯女子最严重的罪行,没有之一。

《阿勒坦汗法典》蒙古文版本封面

值得一提的是,蒙古族妇女在婚姻上也有着一些自由权。客观地说,这与游牧民族与生俱来的亦兵亦牧的社会形态以及地广人稀、生态环境相对恶劣的地理环境有着直接关系。

首先,年轻女子的婚事固然要依仗父母做主,但本人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比如《阿勒坦汗法典》规定,“父母以各种方式逼走女儿者,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者,不受处罚”。另外,“倘若将清白女儿身许配恶棍之家,或父母强迫女儿嫁人者,处罚其父母”。

其次,倘若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分手并另找新欢。展开来说,倘若是男方执意要求离婚,通常要先通知女家,再将妻子送回娘家;倘若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家要将聘礼的一部分返还给男家,不过可以带走所有的陪嫁。

电影《图雅的婚事》剧照

3)对妇女继承权的保障

在经济生活中,古代蒙古族妇女依然占有一定的地位。她们不仅拥有一些属于自己的财产,还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至于她们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陪嫁以及遗产继承两部分。

在蒙古社会,女子的双亲或养育者不仅享有接受聘金的权利,还有给女儿陪嫁的义务。

一般来说,普通人家的陪嫁物除了寻常的衣物之外,还有数量不等的牛羊等牲畜,部分贵族人家还能陪送奴婢。相传,察哈尔(拓展阅读:一文概述:什么是“察哈尔”?)牧民当中就有“女儿出嫁,三年内不穿婆家衣”的习惯。

察哈尔传统服饰

伴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发展,聘礼与陪嫁数量,均有较为严格的等级区别,通常会依照社会地位而异(拓展阅读:一文概述:天价彩礼的前世今生)。比如在《喀尔喀—卫拉特法典》中,就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有官职的诺颜、塔布能之女的聘礼牲畜数为30博尔和(注:博尔和为古量词之一,1博尔和代指马、骆驼、山羊、绵羊各一个)、150匹马、400只绵羊;

小诺颜、塔布能定亲,聘礼牲畜数为15博尔和、50匹马、100只绵羊;女方随礼之引者(包括牲畜、财产、奴婢等陪嫁),依据男方所送聘礼酌定。具体聘礼数目由男女双方家庭协商确定。

蒙古族婚礼

都钦(地方机构,统辖户数多则上百户,少则40户)的德木齐(都钦的最高长官)之女的聘礼和陪送牲畜数量为5峰骆驼、25头牛、40只绵羊;随礼为10个札哈(10件成衣)、20个札达盖(20匹布料)、鞍辔、衣物坎肩、马2匹等物引者。随礼中如果有人引者,则配送备有鞍辔的骆驼。根据人引者数确定备有鞍警的骆驼数目。

浩仁(地方机构,统辖户数主要在20—40户之间)的西古楞格(浩仁)之女的聘礼和陪送牲畜数为4峰骆驼、20头牲畜、30只绵羊;物引者为5个札哈、15个札达盖、骆驼与马各1峰(匹)。根据物引者数配送备有鞍辔的骆驼。诸恰亦按此数目。

蒙古族婚礼

敦达珲(中等家庭)之女的聘礼和陪送牲畜数为3峰骆驼、15头牲畜、20只绵羊,物引者为骆驼与马各1、4个札哈、10个札达盖,根据物引者数配送备有鞍辔的骆驼。

阿达格珲(下等/普通家庭)之女的聘礼与陪送牲畜数为2峰骆驼、10头牲畜、15只绵羊,物引者为马与骆驼、衣物坎肩、鞍辔等。

蒙古族婚礼

众所周知,牲畜是蒙古人最看重的财产与生产资料之一。正因如此,蒙古女性的嫁妆里面都会有一定数量的牲畜。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不断生长繁殖的牲畜,还是仔畜、皮毛、奶肉等都会成为妇女的个人财产,妇女们有权支配它们,倘若改嫁,一般情况下可以带走。

按照古代蒙古的习惯法,幼子继承父亲的“炉灶”,但家长也要给其他儿子分家财。当然,具体怎么分,各法典当中均没有明确记载(拓展阅读:沉迷于窝里斗的成吉思汗的子孙们,是如何摧毁元朝的?)。

漫画版的“孛儿帖与她的四个儿子”

不过话说回来,明朝边官萧大亨在《北虏风俗》当中做出了概述:

夷人分析家产,大都厚于长子和幼子,如人有四子,伯与季各得其二,仲与叔各得其一,如女子已聘而未嫁者,遇父母殁,亦得分其家产以归,若已嫁之女,不过微有所得耳。

一言概之,倘若父母去世,未婚的女儿能分得小部分财产;已婚的女儿“微有所得”,但数量比较有限。相对而言,上层人家的女儿分得的遗产可能会更多一些。

蒙古文版本的《北虏风俗》

另外,通行于18世纪初的《喀尔喀法典》当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把死了丈夫的妻子如诺颜[作主嫁]给了别人,女人有几个儿子,与后嫁的男人一起,每人平分牲畜后,儿子们出去另过[日子],成单独的阿拉巴图户。

如果没有诺颜准许自己作主另嫁,不许平分牲畜],拿着鞭子走人(娘家及子女没有关照、抚养她的义务)。

一言概之,无论她是正妻还是后妻,倘若丈夫死后,都可以在不改嫁的前提下占有丈夫留下的遗产;一旦改嫁或返回娘家,就必须“空手回去”并将遗产留给丈夫的兄弟;倘若她与丈夫的兄弟结婚,同样保证其占有财产。

《喀尔喀法典》蒙古文版本内页

4)妇女享有的一些“特权”

首先,各阶层的蒙古妇女从未完全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在统一战争以及平时频繁的军事活动中,她们是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拓展阅读:满都海夫人:蒙古史书中的“草原第一女豪杰”(修订版))。

古代蒙古人有个习惯,“出师不以贵贱,多带妻擎而行,自云用以管理行李、衣服、钱物之类”,她们不仅承担了军队的后勤工作,甚至在某些场合与男子一样上阵杀敌。

其次,即便是普通的蒙古妇女,也能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优待。家族成员当中倘若有人犯了法,如果他的女性亲属前去求情,官方通常会基于尊重妇女的角度,轻罪一般全免,重罪减半。

参与贸易活动的蒙古妇女

第三,她们还享有某些法律层面认可的特权。比如《喀尔喀—卫拉特法典》中规定,“如果妇女在帐篷里自己的座位上骂客人,甚至用木片或其他家具投掷客人,谁也不能冒犯她。”

第四,在救护儿童的法律规定中,也能体现出对女童的特殊保护。比如“救助并携带来迷路的儿童者,赏好马一匹;若系女孩,赏上等好马或骡马一匹”;“被害者若系女孩,凶手需从军,罚骆驼等九畜”。

另外,蒙古社会对于生男生女都会表达出一样的欢喜,“无论男女,产毕,俱悬红布并腰刀于门上,与悬弧结悦相似”。即使到了近代,也无非是“生男以榆树条削为弓矢,以白哈达或棉布条卷矢尖插于门上;如生女孩,则用红布条”而已。

电视剧《成吉思汗》里的“铁木真出世”

2

尾声

坦诚说,古代蒙古妇女之所以能够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能够在生产生活中能够发挥的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游牧“行国”,畜牧业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由于游牧具有连续性,使得男子除了执鞭放牧之外,没有其他的时间和精力兼营他业。

这就意味着,其他诸如放牧、转移营地以及打更、接羔、保育、饲养幼畜、剪毛制毡、挤奶、加工畜产品等繁重的劳动,几乎一股脑地落到了妇女肩上。就畜牧业生产的全过程而言,蒙古妇女的参与度与劳动量丝毫不逊色于男子。

电影《狼图腾》剧照

不夸张地说,丈夫和家庭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妇女准备,“丈夫从她们的训练和经常的职业中得到的收入,数目相当巨大”;作为对比,她们花费丈夫的钱财却一直非常有限。所有的一切,都与恩格斯所说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通常对妇女怀着比我们欧洲人更多的真正尊敬”相吻合。

这就意味着,如果蒙古妇女没有一定地位,不掌握一定权利,就不可能有上述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的。

冬日里的游牧

当然,我们也应该冷静地指出,古代蒙古族妇女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只是与中原农耕民族的妇女相比较而言。基于游牧的经济特点以及频繁的对外征伐等诸多因素,妇女始终无法超越男子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

伴随着与周边民族交往的日益密切,农耕民族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思想意识以及宗教,不可抗拒地影响着蒙古社会。因此,妇女的社会地位每况愈下,逐渐肩负起了君权、父权和夫权的沉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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