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洗护用品销售金额超百万元 被罚三年内购买超350万元惠农产品

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江津区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调查,自2018年起五被告通过其长期经营的日化用品店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产品销售到南川、武隆、江津、北碚、合川等地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一、由五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二、五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的惠农产品,每年购买农产品的情况需经原告确认。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实验等公益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典型意义】

五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五被告作为长期在农村市场经营日用百货的购销商,利用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涉案假冒商品在农村市场针对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金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重庆市消委会联合重庆市检察机关创新性地提出要求五被告在其销售假冒商品辖区购买该区域出产的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讼请求,既避免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争议,又在全国率先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通过向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本系列销售假冒洗发水案,其侵权区域主要是农村消费市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该区域不特定的农村消费者,该对象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也是该区域的劳动者、就业者,因此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支持助农扶农产业,稳定就业增加收入,以购买行为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时要求被告置换身份,从售假侵权者换到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切身体验消费者希望能够买到货真价实商品的最朴实愿望。本系列案从个案特点入手,提出特定行为的诉讼请求,达到实现了公益保护、教育、警示的多重作用。

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发展阶段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经调解,五被告通过购买惠农产品,弥补了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让已经认识到过错的侵权者以行为方式来弥补公益,也是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机会,用司法的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希望其能够充分吸取教训,以更安全、更可靠的营销行为,满足农村消费者的需求,赚取合法利润。希望本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提升、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农村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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