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西公安】;
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杜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3日,安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酒驾整治过程中,发现杜某驾驶无牌摩托,且未佩戴头盔,民警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杜某为逃避检查,强行冲卡逃离,并将执勤民警撞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安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