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piter条款

上一篇文章讲到,提供所同意付运的货物的责任是租船人的明示责任。如果租船人明确告知出租人没有所同意的货物可去提供,这是构成毁约,出租人可以以接受的方法来中断合约,并且可去事后索赔。这等于说出租人可以不必去装港,或不必在装港等下去。然而,如果租船人拒不承认无货可装,或什么都不说,即使出租人通过代理了解到短期内根本无货可装,出租人也不敢擅自将船舶驶离。因为租船人延迟提供货物只是对租约的保证条款违约,出租人可以就此向租船人索赔滞期费或者滞期损失,但这不构成毁约。如果出租人不想去等或会冒险去开航,将来要去依赖的理由是租船人“不可能”提供所同意付运的货物。这就要看证据了,而主要证据会来自租船人,例如发货人确认在一个月后可以提供货物,甚至是因船舶已开,被迫去另找船舶。这一来,船东自己把船开走,反而变成了船东毁约。

其实,只要是滞期费订立的够高,租船人走不了且支付得起,船东也不紧张。在装港只管等就好了,一个月甚至一年都无所谓,反正船员可以每天钓钓鱼,休息休息。要紧张的倒是租船人,因为他要面对一笔沉重的滞期费索赔,等上两三个月就会是上百万美金。但租船人也不笨,别说今天早已是皮包公司充斥市场,就算他本是大公司,若知悉去货源不稳定的装港,例如他是FOB买方,担心打交道不久的卖方会无法提供货物,也会去利用一家皮包公司出面租船。这样一来,对来自灾难性的滞期费索赔,大公司租船人也可以皮包公司来挡一挡。这样一来,如果船等了一两个月仍是遥遥无期不知何日开装,而这不是因正常的港口拥挤所导致,而是没有货物提供,加上租船人是皮包公司,船东可就真会睡不着觉了。

面对如此困境,大家会想:我能否马上去索赔已产生的滞期费呢?如果能,那么先收回这一两个月的滞期费再等下去也不会太惨。可你想过没有,如果租船人能先付出这么一大笔钱也不会皮包到哪里去。更何况,我们往往在订立租约时会有一项条款说明滞期费在卸完货后的一两个月内一起结算。如果船东向租船人追讨这已等了一两个月的滞期费,租船人大可以回答说:“我不是不给,只是应付时间根据租约是在卸了货一个月后才一起结算。”

走也走不了,索赔又遥遥无期且希望渺茫,船东真的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笔者一直以来坚信一个道理,只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实践中伤害极大的问题,法律和规则就一定有相应的解决方法,因为这是法律和规则进步的动力。

其实,在1970年邮轮市场急挫时,就出现了这类事件:一家名为Jupiter的租船人,本身是一家在百慕大的皮包公司,去程租了10条以上的超级油轮,在波斯湾口待命装货。他明显是投机的经营人,希望市场好转转租获利。结果市场持续低迷,无人租船,10条超级油轮等待了很久没有货可装,又不敢贸然去把船舶转租或开航。因为如果明天真的止跌回升,Jupiter顺利转租,而发觉船东却把船开走就会面临索赔了。结果,市场一直在跌,这个Jupiter租船人面对数百万美元的滞期费无力偿还而跑掉了,让出租人损失惨重。有了这个惨痛的教训后,出租人专门对此制定了防范性条款,以便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可以脱身。人们把这种防范性条款称为Jupiter条款。

1976年的金康租约并没有这类Jupiter条款,船东若想要保护自己,需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入此项规定。但在1994年的金康租约第七条是这么规定的:

Demurrage at the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port is payable by the charterers at the rate stated in Box 20 in the manner stated in Box 20 per day or pro rata for any part of a day. Demurrage shall fall due day by day and shall be payable upon receipt of the Owners' invoice.

In the event the demurrage is not pa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 the Owners shall give the Charterers 96 running hours written notice to rectify the failure. If the demurrage is not pai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is time limit and if the vessel is in or at the loading port, the Owners are entitled at an time to terminated the Charter Party and claim damages for any losses caused thereby.

【译文】滞期费用有承租人按第20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不足一日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并在收到船东的发票后支付。如未按上述规定支付,船东应给承租人书面通知其在96小时内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内付清,且如船舶在装港,则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止本租约并向其索赔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有了这种条款的保护,船东在刚刚进入滞期不久,发现装货可能遥遥无期,就可以发出发票给租船人要求支付这几天的滞期费。如果租船人马上支付了,船东之后再给下一期的发票,反正盯着不让滞期费累积。一旦租船人不付,慢付或有争议,船东可在第二天发出通知,说明若再不支付则船在96小时后撤走。不过要注意的是,双方如果在租约中对于滞期费的支付时间另有约定的话,那么本条就会失效。

这种条款看似合理,有时却也会被船东借此取巧。船东明知道面对的是信誉极佳的一流租船人,将来收取滞期费不是问题。但是市场上涨,船东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频频索要滞期费,稍有延误借机取消合同。这商业世界,反正无时无刻不是一个生死斗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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