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吴友武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儿子吴圳尧先生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获悉后第一时间就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8,034.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圳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吴友武先生及其儿子吴圳尧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吴友武先生自任职公司董事,对儿子吴圳尧先生明确提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本次短线交易是因吴圳尧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个人投资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吴友武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吴圳尧先生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

吴圳尧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吴友武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吴友武先生及其儿子吴圳尧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4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吴友武先生的儿子吴圳尧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2024年11月21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8,034.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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