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忠诚协议”
■ 关于“忠诚协议”的第一案
■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忠诚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 关于对“忠诚协议”的建议
大家好!我是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律师。 在接受婚姻家事咨询中,我时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律师,我发现老公出轨,我很伤心,要和他离婚。但是,他死活不肯,给我写保证书,承诺如果再出轨就净身出户,而且不和我争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力吗?我的婚姻还可以继续吗”,或者是这样的问题:“律师,我准备结婚了,可是我又很害怕。我想让我未婚夫签一个‘忠诚协议’,如果他背叛我,他所有的财产都是我的,我也不至于人财两空。我这样做,是不是给我未来的婚姻生活加了一道防火墙?” 每当听到这样的问题,我的内心总是有很多感慨:婚姻这座城哪,围墙有高有矮,有人坚守城墙,有人忙着筑建护城河,也有人趁着天黑偷摸出城,怎么办?抱着“不能给我爱,你就给我钱”的想法,不少人希望通过签署“忠诚协议”这一招来解决问题。 那么,“忠诚协议”真是婚姻生活的灵丹妙药吗?是我们保护婚姻的有效方法吗?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什么是“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一提到“忠诚协议”,大家似乎都能心领神会,可见,“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不是偶然,而是不少姐妹应对“婚外恋”“出轨渣男”“保卫婚姻”的主要方法之一。“忠诚协议”常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协议的重点在于,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过错方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等等。现实生活中还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关于“忠诚协议”的第一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上海。陈于(化名)通过征婚,与小青(化名)相识、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后来,小青发现陈于时常与别的异性有染。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最后婚姻破裂。陈于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小青也以陈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陈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于和小青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小青提供的证据证实了陈于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陈于支付小青赔偿金30万元。
陈于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陈于支付小青25万元人民币。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这个判列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支持的声音和反对的观点都不绝于耳。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认“忠诚协议”效力的法院以“契约”精神为指导,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将《婚姻法》宣言性的规定具体化,具有操作性,是审判的依据;新《婚姻法》实质上是把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单纯道德范畴的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的契约实质,其本身而言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来理解,原则上是具备效力的。 更多的法院否认“忠诚协议”。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属于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些法院对此类案件直接不予受理。否认“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条(该条款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的新增条款)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有效和无效的争论一直没有结论,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值得姐妹们注意的是,在“忠诚协议”第一案发生两年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对离婚案件中的“忠诚协议”不予支持的态度,而否认了既往案例的判决。上海高院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对此后的“忠诚协议”案件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曾专门讨论此问题,最后认为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之约定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动摇了婚姻之根基。因此,对“忠诚协议”的问题搁置。而近几年关于“忠诚协议”的诉讼案件,大都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这也反映出当前审判机关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态度变化:“忠诚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越来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忠诚协议”
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01
如果附有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不成就则“忠诚协议”无效。比如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忠诚协议”通常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忠诚协议”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02
如果“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最常见的就是当场逮住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时签订的忠诚协议,如“天价赔偿”的约定。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远远超出自身的经济实力,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在实务中处理这种约定,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
03
“忠诚协议”约定了法院认为严重损害另一方权利的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但是,“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现有法律,也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法律后果。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的原则是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这是因为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和过错等因素错综复杂,法院要综合考量,既要考虑过错、也要考虑财产来源;既要考虑现在的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的生活客观需要……因此,“忠诚协议”中严重损害一方财产权利的约定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04
如果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比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得再婚等具有人身关系变动的约定,因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而导致协议无效。
05
超出民事婚姻法律的范畴,法院会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忠诚协议”并不是
维持婚姻的灵丹妙药
有的姐妹以为只要拿到对方的“忠诚协议”,婚姻就有了保障,即使将来对方出轨,也能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相信通过以上分析,姐妹们已经知道了“忠诚协议”并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灵丹妙药,也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能得到理所当然的支持。甚至,在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中,当一方拿到“忠诚协议”的那一刻,已经在双方的心里种下相互不信任的种子,其婚姻生活就亮起了红灯。况且,不少“忠诚协议”还是在一方当场逮住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把早早准备好的“忠诚协议”拿出来签订的,这样的“忠诚协议”一旦有风吹草动就会生根发芽,最后发展的方向可能与期望完全背离。
关于对“忠诚协议”的建议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当感情保不住了,纠纷最多的还是财产的分配,当事人会更多关注自己能否得到更多的财产赔偿或补偿。但是,很遗憾地告诉姐妹们,目前《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违背一般忠实义务必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另一方面,法定的涉及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如果无法证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则约定的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鉴于此,温馨提醒大家:别对“忠诚协议”抱太大希望!感情、婚姻都是靠用心来经营的,哪是一纸约定能够确立的。等到离婚时,法官也不会直接依照“忠诚协议”里的赔偿条款来判决,而是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因此,如果真的要以协议的形式来保障双方对婚姻的忠诚,我们建议当事人写“夫妻财产约定”再去公证。
之所以要叫“夫妻财产约定”,那是因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所以才通过约定来做一定调整。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之规定,我们可以在“夫妻财产约定”里非常明确地约定,就夫妻婚前婚后各自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赠与、继承等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做出划分、约定等等。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
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相互信任是最基本的要求。忠诚一定是发自内心对于家庭的重视、对彼此珍惜而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而不是协议能够约束得了的。
我们的建议是姐妹们要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期待下次再见。
李凤,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实训中心指导讲师。四川师范大学和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合办《与法同行》期刊责任编辑。民建南充市委会员。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文原标题:《忠诚协议,是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灵丹妙药?丨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第四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