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宁德市金升工艺商贸博览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升公司)与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佳园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即“绿城代建”模式,该模式在福建宁德正式落地实施。
记者了解到,在2020年6月5日,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HK 3900)公告表示,建议透过全球发售的方式分拆集团的代建业务,让绿城管理于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
图:绿城佳园在宁德代建的项目——绿城天湖明月。
绿城旗下的绿城管理以代建模式在全国很多城市开展业务,服务对象不乏众多中小开发商。金升公司与绿城佳园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即绿城管理以代建模式在福建宁德开展的宁德工艺博览城一期住宅“绿城天湖明月”及二期工程项目。
2022年4月14日,绿城佳园公司将金升公司告上法庭,绿城佳园公司选择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也随即立案。至此,双方的合作戛然而止。
随即,宁德金升公司立马提出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金升公司认为,浙江绿城佳园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审理,而不是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升公司经过申诉和上诉,强烈要求该“代建”纠纷案件应该移交给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且质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明显带有地方保护主义,且涉嫌滥用司法权力。二审中,杭州中院很快驳回金升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
金升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副总经理告诉记者,至于绿城佳园公司和上城法院是否存在见不得人的暗地勾结,我们也持质疑态度,我们也在寻求法律的各种帮助和各方面合法合规的调查。
金升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黄总告诉记者,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金升公司和绿城佳园公司的“代建”合同,签署地和执行地均在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104国道东南侧。我们认为该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黄总说:本案也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福建省宁德市,所以本案应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金升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金升公司所在地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1号,从“被告所在地”这一方面来看,本案应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从“合同履行地”这一方面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6年7月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第2页中明确约定:“鉴于:1、甲方已取得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104国道东南侧、规划中的金漳路东北侧地块,宁政国用(2014)第03337号、第03338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乙方为绿城房地产集团下属专业负责房地产项目受托开发管理的法人公司,依托绿城房地产集团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品牌管理与维护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房地产延伸价值服务体系等,并储备了大量的优秀管理人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乙方有意通过输出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为委托方创造更高的效益,为社会建设更多高品质的产品。3、甲方充分认可乙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同意委托乙方全面负责上述地块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乙方也同意接受该项委托”。
金升公司认为:从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可知,特别是第3条,金升公司委托绿城佳园公司所管理的房地产是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金漳路地块,已明确合同履行地在宁德市蕉城区。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业人士李星(化名)告诉记者,因本案“争议标的”并非仅是给付货币,而“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由此简单的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是错误的。
李星说道:照此逻辑,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将形同虚设,因为大部分纠纷最终都归结到钱款问题,原告都会要求被告支付或赔偿钱款;照此逻辑,原告都是接受货币一方,只要诉讼请求中有要求被告支付或赔偿款项,基本上所有案件都可以放在原告所在地管辖,那“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这就显得很荒唐了,让人不可思议。”
李星继续说道:本案无论被告金升公司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法院均应是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并不存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至于为什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会立案?金升公司多次申请和上诉后,还是不移交给宁德蕉城区法院?这里面可能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和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可能存在一些见不得光的事情,否则,不应该啊。
李星认为,案件的管辖应结合案件性质来判断案件管辖,不能依照诉求来简单认定涉及金钱的债务,均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该认定标准完全违背了民诉法的管辖规定,绿城佳园宁德“代建”案无论是按照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金升公司所在地,均应当是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而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最高检官方网站刊发文章指出,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实现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
图:绿城佳园在宁德代建的项目——绿城天湖明月。
金升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黄总表示,希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能够正视金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及时纠正错误,而不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歪。
关于本案的后续发展和相关情况,记者将持续关注。(黄德旻/文,陈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