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福州新闻网】;
4道标会全部中途倒会
涉案金额390余万元
……
被告人吴某芳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连江又一“会首”
落入法网!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芳以发放“会单”形式组织民间标会4道,会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上述会道于2021年5月全部倒闭。经审计,吴某芳非法吸收会员存款共计人民币3921630元。
判决结果
连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芳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影响等,判决被告人吴某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芳继续返还未标会会员已缴纳的会款。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标会”的合法性,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便有借条、欠条等形式载体,该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会头”组织的“标会”没有政府监管,安全保障差、风险极高,很多都是“说倒就倒”,造成许多“会员”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近年来“倒会”事件频繁发生,“会头”卷款而逃的案件逐渐增多,大家应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远离非法民间“标会”活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