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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法院

武宁县法院

德安县法院

孔令贵

尹怀仁

鹰潭市月湖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路兵与夏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赣06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7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夏智南,男,2000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8120000731****,住鹰潭市贵溪市远东国际华城9栋2单元201室。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包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配合法院找到所提供的财产,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

联系人:陈法官

悬赏举报电话:0701-622085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杨春旺与被执行人吴小花、洪智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449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吴小花,女,1975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750312****,住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西湖嘉苑9栋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洪智祺,男,1971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710222****,住月湖区五洲路西湖嘉苑9栋1单元501室。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包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配合法院找到所提供的财产,按执行到位金额的3%-5%给予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

联系人:江法官

悬赏举报电话:0701-62205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袁州区法院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陈信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23)赣0902执1278号,被执行人陈信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周涛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信福,男,1987年生,汉族,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凤凰街道润达国际4栋2单元2402 室。

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7****5259。

执行依据:(2024)赣0902诉前调确1533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金额:234256元

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使本案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到位的,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配合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承诺给予线索提供人1000元悬赏金。

法院将对线索提供人的身份及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0795-3550351(罗法官)

2025年1月21日

铜鼓县法院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涂传盛纠纷(2021)赣0926执6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涂传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涂传盛,男,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排埠镇华联村华水组,

身份证号码:3622331973****3039。

执行金额: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

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配合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壹万元悬赏金。

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线索提供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法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0795-7172081(陈)

井冈山市法院

2024赣0881执236号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彭惠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裕亨路3号名津广场5座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701001****

案号:2024赣0881执236号

未履行金额:12589086.95元

二、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下落并让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查明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的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3、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96-6611622(梁法官)

(2024)赣0881执727号

陈钢,男,199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龙市镇,公民身份号码:36088119920527****

案号:(2024)赣0881执727号

未履行金额:100000元

二、悬赏内容:

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下落并让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查明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其他事项:

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的为准。

2、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3、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96-6893963/15797878586(廖法官)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戴健林

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3****5437

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高坪镇戴家村上戴组154号

执行案号:(2023)赣1002执3486号

执行标的:33万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及金额: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戴健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执行到款的15%支付悬赏金(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包括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法院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对先提供线索的兑现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法院在此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程法官

举报电话:0794-8231522,13767673240。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377号

特此公告。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金溪县法院

2024)赣1027执恢142号

因被执行人刘如玉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号(2020)赣1027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如玉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63年4月19日

住址:金溪县港东村潭湖戴家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630419XXXX

执行案号:(2024)赣1027执恢142号

执行标的:121350元

凡向法院举报本案被执行人刘如玉藏匿处,协助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付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024)赣1027执1193号

因被执行人胡新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号(2024)赣1027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新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1年4月18日

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合市镇田南村上城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10418XXXX

执行案号:(2024)赣1027执1193号

执行标的:75370元

凡向法院举报本案被执行人胡新华藏匿处,协助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付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022)赣1027执1685号

因被执行人荀北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号(2024)赣102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荀北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7年9月27日

住址:金溪县琅琚镇陈河村荀家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70927XXXX

执行案号:(2022)赣1027执1685号

执行标的:800000元

凡向法院举报本案被执行人荀北华藏匿处,协助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付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023)赣1027执183号

因被执行人徐小好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号(2019)赣10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小好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6年4月2日

住址:金溪县合市镇何坑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860402XXXX

执行案号:(2023)赣1027执183号

执行标的:70000元

凡向法院举报本案被执行人徐小好藏匿处,协助法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付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婺源县法院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詹东林与被执行人张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赣1130执34号,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9750元,未履行标的金额为149750元。因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现公告查找张秋顺的相关执行线索。

被执行人张秋顺,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镇头镇张村西坑村3号,身份证号码3623341977****5314

法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若真实有效,并促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给予2000元悬赏金奖励,本案债权部分或全部得到执行的,悬赏金奖励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法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有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者,请及时与法院执行110联系,联系电话:0793-7373110。

婺源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3日

来源:江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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