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泉|明代海防同知初探——兼论明代镇戍权力格局

明代海防同知初探

———兼论明代镇戍权力格局

黄友泉

摘 要:

明代海防同知是沿海府州分管海防事务的专职同知,正五品,颁有关防,建有衙署,分有信地。作为明代府州层级镇戍文职,海防同知负有管理钱粮、造船制械、调度指挥、监督将吏、纪功勘过、规划善后、弹压地方、征收洋税等主要职能。同时,视各地政务差异又分别兼有水利、海运、屯田、驿传、盐捕等附属职能。明代海防同知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刺激、助长了明后期的军政腐败,突显了镇戍体制权力失衡与权责分离的弊端,而这成为明后期军事再度积弱的制度性根源之一。

作者黄友泉 泉州师范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原载:《历史档案》2018年第4期。因为微信排版的限制,注释删除,如需查看,请阅原刊。

海防同知始设于明代,为清代所继承,是明中后期沿海府州专管海防的专职同知,品级正五品,简称“海防官”“海防”,雅称“海防大夫”“防海大夫”。海防同知在《明史》与《明会典》中无专门记载,但在明清官私史料中反复出现,是了解明中后期海防职官设置,管窥沿海镇戍体制的重要切入点。目前,学界对海防同知的研究多集中于清代,明代海防同知尚无专文,以致部分研究者对其职官性质与职掌存在误解,误将之作为武将,而非文官;而即便认为其为文官,却误将其职掌认为是“协助知府处理船只、人员出入稽查、口岸管理”,甚至认为其职权不明确,造成地方官员的冗余。本文拟就明代海防同知的设置、职能及设官效果展开讨论,以就正于方家。

一 明代海防同知的设置

明代海防同知的设置主要集中于“嘉靖倭乱”与“壬辰战争”两个时期。明代东南沿海以募兵制为核心的兵制改革始于“嘉靖倭乱”,随之东南沿海军政管理与军事指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一大批文武职官相应设立,“自世宗倭患以来,沿海大都会各设总督、巡抚、兵备副使及总兵官、参将、游击等员”。海防同知便是在此背景下开始添设,并与倭乱由北向南发展态势相一致,因各地军政事务繁简与原设职官差异,除增设外,海防同知多由清军同知等员改置而来,或由庶务同知加海防衔兼管。

在南直隶,嘉靖三十二年(1533),浙直总督张经上疏,“吴淞江口及黄浦一带皆通海要路,兵船既设,统领无人,请于苏、松各增设海防同知一员,而以水利通判并入巡盐……允行”。这是明代海防同知设置之始,其最初职能为统领舟师。常州、镇江二府海防同知则设立于隆庆元年(1567),是由常、镇二府清军同知转化而来,“常、镇二府,各设重兵,无所统辖,宜令清军同知改驻海防,分地驻守,仍兼理清军事,从之”。

在福建,海防同知最初是由清军同知兼任。嘉靖三十八年四月,福建巡抚王询奏: “福、兴、泉、漳四府及福宁州清军同知宜兼管海防,责之修船、练兵……报可。”其后渐次改为专任。如漳州府,嘉靖四十二年,福建巡抚谭纶疏请于月港专设海防同知“镇抚兹土”。至“嘉靖四十五年,添设一员,专管海防,正五品”。其后,福建沿海府州海防同知相继改为专任。

在广东,潮州府海防同知增设于嘉靖四十一年,“添设海防同知一员,给有钦降关防”。至万历八年(1580),“革清军同知,海防带管”。琼州府海防同知设立于隆庆元年,因增设白沙水寨,“以本府同知监管,钦降海防关防”。广州府海防同知设立于隆庆六年,“增设广州府南头、广海海防同知一员”。肇庆府海防同知设立于万历二年。高州府海防同知于万历三年,由清军同知改设而来,仍兼管清军。以上即南直隶、福建、广东因倭乱设置海防同知之大较。

在山东,因受“嘉靖倭乱”影响较小,青州、登州、莱州三府海防同知由三府庶务同知兼管,未设专职。“壬辰战争”爆发后,因军务繁杂,“人无专责,势多耽误”。经山东巡抚郑汝璧奏请,于万历二十三年前后,将三府同知改为海防同知,专管海防,兼管清军、盐捕,各给关防。

万历二十五年,旅顺口设游击将军,统兵防海,因“无海防官无以肃军伍、佐筹笇”,议设海防同知。三十年,辽东巡抚赵楫奏请设立海防同知一员, “凡海防哨探、战守机宜,同游击并金、复将官商确计议而行”。金州海防同知隶于济南府,新建海防厅公署。天启六年(1626)二月,增设天津管理清军、海防,兼管兵粮同知一员。此外,宁波、廉州、惠州亦设有海防同知,惜未详年月,留存待考。

明代府、州行政序列中设有知府、知州,为府、州掌印官,下设同知、通判(简称“同通”)等佐官,协助办理政务。据《明会典》:“(各府)正官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推官一员。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而州“若编户不及三十里,有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无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判官。正官知州一员,同知一员,判官一员,后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员”。此类“因事添革”的专职同知,名号各异,“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牧马等事,无常职”。明代海防同知便是沿海府、州专管海防的专职同知。

明代“州”海防的设置较之府复杂。州分“直隶州”与“属州”。直隶州直辖布政司,管辖一县或数县,其地位相当于府而略低于府;属州则辖于府,相当于县却略高于县。如福建福宁州,洪武二年(1369)降为福宁县,属福建行中书省福州府。成化九年(1473),升福宁县为福宁州,直隶布政司,辖福安、宁德二县。福宁州虽为直隶州,但历史上与福州府在军民政务中保持着密切联系,影响到福宁州海防同知设置,“海防旧无专设,领之者福宁州州同也。万历三十年,巡抚朱公运昌,巡按刘公应龙交疏,请以福州府通判一员,移镇本州,专领其事,钦降关防,特建行署,称崇重矣。至四十年,复从中、南二路例,改以福州府同知”。可见,福宁州原无专职海防,而是由管理庶务州同兼任。万历三十年,由福州府通判出任福宁州专职海防。万历四十年,升海防通判为海防同知,仍由福州府派遣。

因海防同知执掌钱粮簿籍,往来文移多涉军机,“若无钦给关防钤盖,中间或生他弊”。为规范军政颁有专门关防,且其关防会随职衔升降与职掌调整而更换,体现出差遣事官的职官特征。同时,关防作为一种权力与身份的象征,彰显了海防同知在边海事务中的地位。

明代海防同知设有专门衙署,称为“海防馆”(简称“防馆”)与“海防厅”,有若干书办协其办理军政事务,由此形成以海防同知为核心的府州级派遣机构,其衙署颇称隆重。如福宁州海防馆,“在州西乘驷边境,旧以州同知理海防,其署在州署内。万历三十年,巡按题请,改福州府捕盗通判为海防,驻扎福宁州,专理汛务。知州洪冀圣支官银六百两有奇,贸民地于旧城址周围九十余丈建署。三十八年,通判文尚宾再贸署前民居拓而广之”。同时,衙署随其职所需可有多处。如万历二年,原专驻月港漳州府海防同知兼镇云霄,新建防馆,“与月港岁各半驻、调度云。”

明代海防同知有其明确的信地范围。一般而言,所属府州沿海全境均属其信地范围。同时,其信地范围又受其所督武职信地影响,往往会跨越府州行政边界。此外,海防同知驻地会随汛期、执掌、战事变换。如广东“倭汛”,“惠州以同知一人,春冬屯碣石,夏秋屯海丰;潮州以同知一人屯潮阳;雷州以同知一人屯通明;廉州以同知一人屯永安;琼州以同知一人屯海南;广州以同知一人屯南头”。而高州府海防同知则“春夏屯吴川,秋冬屯电白”,等等。

二 明代海防同知镇戍层级与职权分析

海防同知作为明中后期沿海镇戍文职序列组成部分,有其明确的镇戍层级与文武对应关系,其职权正是在此权力格局中展开。在探讨海防同知职权前,先对明中后期沿海镇戍体制及其权力格局做个简要分析。

所谓“镇戍体制”,是对明中后期地方军政管理与军事指挥体系的称谓,亦称“镇戍制度”,由“镇戍武职”与“镇戍文职”两大序列构成,体制特征可用职官设置“文武相制”,隶属关系“递相为制”,职权划分“犬牙交制”加以概括,体制设计与运行的目的在于分割军权,巩固皇权。

《明会典》在《兵部》“镇戍”一节专列“督抚兵备”一目:“国初兵事专任武臣,后常以文臣监督。文臣重者曰总督,次曰巡抚。总督旧称军门,而巡抚近皆赞理军务或提督,详载都察院。其按察司整饬兵备者,或副使,或佥事,或以他官兼副使、佥事。沿海者称海防道,兼分巡者,称分巡道,兼管粮者,称兵粮道。”可见,督抚、兵备被明确纳入镇戍文职序列。当然,明代镇戍文职序列不可能仅到道,毕竟道的辖区超过府,由道员执掌军政缺乏操作性,因而在沿海府州设置海防同知分理军政。而县虽未设专官,但或由知县,或以县佐,参理军政。简言之,明中后期沿海镇戍文职是由督抚、兵备嵌套于府县行政系统,形成文官管理与指挥军事的序列,其统属关系大致为:督、抚(跨省、省)——兵备(道)、海道——海防同知(府、州)——知县、县佐(县)。

而镇戍武职的设置则以相应兵防格局为依据。以福建为例,明中后期福建沿海兵防格局可大致概括为“三路五寨七游”。“三路”指沿海陆上北、中、南三路战区,各路统兵官为参将;“五寨”指明初设置的五个备倭水寨,各寨统兵官为钦依把总;“七游”指后来渐次添设的海上游兵,其废置各时期不同,各游统兵官亦为把总,初不加钦依,后渐带钦依。由此形成总兵、副总兵(镇、协)——参将(路)——把总的镇戍武职基本序列,体现了镇戍体制隶属关系“递相为制”的特征。

明中后期福建沿海“全省则镇臣统督,而抚臣监之;诸路则参、游统督,而道臣监之;寨、游则把总统督,而海防官监之”。所谓“镇臣”,分“总镇”与“分镇”。总镇即总兵,对应省级镇戍文职巡抚;北、中、南三路参将,对应道级镇戍文职兵备道员,或海道;寨、游及陆路各营把总,对应府州级镇戍文职海防同知,体现了镇戍体制职官设置“文武相制”的特征。

明中后期沿海镇戍文武分职,“以将领司统驭,藩牧司军饷,宪臣司纠察,抚臣、兵备专司调度”。可见,镇戍体制下将领仅有统兵权,巡抚、兵备等负责调度指挥,布政司、府县负责粮饷,巡按御史、按察司负责监察。进言之,“文臣之督抚,虽与军事而专任节制,与兵士离而不属。是故,莅军者不得计饷,计饷者不得莅军,节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节制”,体现了镇戍体制职权划分“犬牙交制”的特征。需指出的是,镇戍体制下文官掌握着诸多核心军政实权,包含着朝廷授权文官压制武将的意图,所谓“文武相制”,在实际运行中更多地体现为“以文制武”。

综上,明代海防同知镇戍层级为府州,其镇戍上级为兵备道,或海道,其对应镇戍武职为把总。正如明代兵备道职权是巡抚“提督军务”在道的展开,海防同知职权则是兵备道职权在沿海府州的展开,其职掌明确而重要,“凡给散水陆官兵粮食,修造船只、器械工料俱干钱粮重务,至于稽核将卒功罪,勘问盗贼重情,皆其职事,关系亦为不小”。且随战事所需其职权会有缩放,但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项职权:

(一)管理钱粮

海防同知最主要的职权在于管理军政,而相应管理是围绕“钱粮”核心展开,如督导筹饷、清查兵伍、核发钱粮、造船制械等。除落实“莅军者不得计饷”外,在将权式微背景下,以文官督理钱粮是镇戍体制的现实需要。明中后期沿海兵饷主要依赖地方有司,有司往往借故推脱,“始则催征不力,继则给发不时”,由此引发的军队鼓噪事件屡有发生。海防同知作为府州派遣官员,其职权高于所县,且其“佐观察使者”分理军务的地位,有利于弹压所县。同时,明代军官卖放兵士、冒滥军饷弊端由来已久,明代海防同知多兼管清军,以其督理钱粮,尺籍册簿在握,利于防奸杜弊。此外,造船是沿海颇费财力的重务,承办有司或百般拖延,或“染指于中”大肆贪腐。由海防同知督理造船,一则便于弹压有司,筹工集事,二则事权明确,便于责成。

(二)调度指挥

海防同知另一项重要职权是调度指挥军队。明中后期镇戍体制下,统兵权掌握于各级将领手中,而调度指挥权掌握于各级镇戍文职。海防同知作为府州层级镇戍文职,其调度指挥权主要针对水陆营、寨、游把总展开,“海防官身任水陆调度,凡遇所属地方报有警息重大,一面报院,一面亲诣营、寨,监督各把总相机攻剿”。因此,明代海防同知调发水陆兵将,身历战阵的事例比比皆是。但严格来说,海防同知不具有统兵权,仅有调度指挥权,体现了“节制者不得操兵”的原则。同时,与兵备道具体执掌募兵对应,海防同知负有劝督辖区乡兵训练、防守职责,“每当汛期,海防官亲往犒赏,遇有声息,协助官兵,分布海塘,如有斩获,一例照格给赏”。

(三)监督纪功

海防同知承兵备道或海道之命,担负辖区军事监察职权,即所谓“监司提其纲而郡佐挈其领”。就职权范围言,海防同知“兀然若监司,其权得以臧否将校,歙张戎机,讥奸调食”。凡辖区干涉海防军务者,皆有权过问。同时,海防同知“一以督将士之用命,一以纪功次之虚实”。其监察权是与其纪功勘过权相表里的,其勘覆往往发挥关键作用。如崇祯六年(1633),明廷查勘南澳失事案中,漳州府海防同知的勘报揭穿了南澳副总兵掩过为功之罪。就监督对象言,不仅武将,文官亦在其监督范围。如崇祯十年,明廷勘复击败刘香功罪残档,详细登载泉州府海防同知、福州府带管清军海防知府、署福州府海防汀州府同知、原任北路海防同知等纪录参战兵将功罪,同时勘录了相应沿海与内陆所县知县筹措兵饷、购送船料、守城固圉等功绩。

(四)规划善后

海防同知身临海防一线,对防务利弊颇为稔熟,加之文官身份,所奏、复实易受重视。因此,海防同知频繁受命勘察海防布置,谋划善后事宜。如万历四年,针对倭寇、海盗频繁窃据南澳,漳州府海防同知罗拱辰受命踏勘南澳,所陈南澳屯守方略“计画甚周”。又如万历四十一年,兴化府海防同知汪懋功针对南日水寨选址不足,议迁南日水寨于三江口刘澳,并提出屯垦南日、团练乡兵等优化海岛防御的措施。再如天启六年,第二次澎湖危机化解后,泉州府海防同知何舜龄受荐渡澎勘察,“凡置将、设防、扼险、措饷,善后筹画,皆所部署”。事例尤多,不赘。

(五)管辖弹压

明代以海防同知为核心形成的府州级派遣机构海防馆、海防厅,被赋予了镇戍盗区、管理地方的职能,该类机构职权不限于军政,但凡地方治安、赋役、刑名等诸军民事务皆在其管辖范围,实已演变为具有行政管理与军事弹压职能的独立机构,对清代厅制产生重要影响。如上述金州海防“兼管军民一切事务,稽察往来奸商船只,并覆仓库各项钱粮,悍野官民,赖以弹压”。又如上述镇戍月港漳州府海防同知,于万历二年,兼镇云霄,除军务外,“兼摄镇事,弹压人心”。漳州府海防同知先后有29人次出镇云霄,其中不乏理政有声而位列名宦者,并多有被借署府、县印缺者,如海防同知沈锐,“泉、汀缺署郡者,争借锐为重”。

(六)征收洋税

明代部分海防同知还拥有海外贸易征税职权。如广州府海防同知参与澳门征税事宜,漳州府海防同知参与月港征税事宜。以月港为例,隆庆初年,月港部分开放私人海外贸易,洋税“委海防同知专督理之”。隆庆六年至万历二十五年间,先后有7位漳州府海防同知出任督饷主官。万历二十五年,因洋税额度大幅增加,引发福建方面对海防同知独揽督饷大权的怀疑,并对月港督饷体制进行改革,设督饷馆,将督饷专权加以分解,由督饷馆、海道副使、海防同知共同督饷,形成分权制衡的洋税征管体制。其后,海防同知虽仍参与督饷,但其权限于越贩及违禁品查缉。

除上述职能外,根据沿海府州政务繁简及职官情况,明代海防同知在各地又分别兼有水利、海运、屯田、驿传、盐务等附属职能。如万历八年,因“课税无几,实为烦赘”,裁革福建盐运南路运判,“南路分司税银,行令漳泉各海防同知带征”。等等。

三 明代海防同知设官的效果

明代海防同知设官效果应从正反两方面讨论。海防同知在边海防务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受到明廷重视,并多次明令“海防同知等官,皆宜慎选、优叙,毋得尽拘资格”,同时申令“海防同知专防海事,不许署府、县印缺”。如上所述,确有一批能力超卓、恪尽职守的海防同知发挥建设性作用。然而,明代海防同知的贪渎亦不容忽视,“偷安府城,旷废职业”,以致“督汛、散粮非不犹存虚名也。一款宴而陋规相沿,一祭河而故事已了,胥徒鼓腹而属厌,利弊充耳而罔闻矣”。甚而卖放船照,“令其违禁海贩”。成为“以文制武”镇戍体制运行实效的一个缩影,“近者,将领之权既轻,不免责成于文吏,乃文吏又习为饰虚取誉,首鼠避难,以兵马钱谷之任为劣处,以强力干事之臣为粗材,好议论而不好成功,信耳闻而不信目见,此尤当今第一弊风,最能误事者”。由此也成为窥探镇戍体制弊端的切入点。以下试以海防同知造船、督汛职责为论。

众所周知,战船坚固是影响海战胜负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将士出汛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然而,明中后期战船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现象十分普遍。“民船二寸一钉,兵船间尺一钉,或用南钉,或用半钉,或絮隙不以网丝,甚且钉参竹,油参沙,钉力既稀,胶灰又滥。龙骨所以为干也,短则易飘,板底所以为载也,薄则易脆,篷所以受风也,参以蔑囊则易折,镇索所以定舟,不以竹皮为筋,纯以蔑囊则易断。其他具,率多苟且”。这与负有造船、督汛“专责”的海防同知有直接关系。据万历《雷州府志》:

海防必藉于舟,舟固水兵命脉也。打造之举,岂细故哉?原额委卫所官一员,领银往省径造,后不肖卫官领银赌费,弃家逃避。于是,议将船料银解赴广州海防厅收库,陆续支领打造,官、捕多一番转折矣。舟完,广州海防验过,发回到雷,本府海防官复行量验。曩有“抽头”陋规,承委官以为畏途。迩来,本府海防同知张应中申详裁革,武弁称快。然造船原有估计,尺寸在册,回验之日,倘不相符,罪之宜也。如其合式,即当宽宥。今不问合式与否,概文致其罪,仍追工料还官,官捕知违法罪,守法亦罪。先以不肖之心,预尅罪赔银,贮囊以待,往来使费,取资于此。其实,实用之船者,不过十之五六耳,如之何而不板薄钉稀也?滥恶若此,有船之名,无船之实,所追赔几何,而总来工本俱委之无用之壑矣。

可见,海防同知在督造战船时,先以“抽头”陋规贪污船料,被禁后,又以验船为要挟,不分黑白,滥权呈告,迫使承造官弁预扣船料用以纳贿,致使战船粗制滥造。实际上,承造官弁并非最终受害者,相反“官胥、匠役且倚船为家”,“借贷贴造而归派于兵”。基层官兵成为造船贪腐的真正买单者。不仅如此,基层官兵还是船不堪用的受害者与顶罪者。按照明代防汛约法,“每船限十二汛而准拆造,未满汛而敝者,照汛于各兵扣赔”。而上法承造之船,七、八汛“皆成虚具”,负责“赔汛”的仍为基层官兵。而在督汛时,海防同知怕贪腐败露,又以渎职蒙蔽,最终“官拘于成例,兵惮于赔汛,苟延岁月,隐澳偷安”。

明代造船粗劣、督汛贪腐卸责闭环的形成,同时负有放饷、造船、督汛、监察等职责的海防同知起到了核心作用,在此过程中,海防同知既是任事者,又是监督者,始则造船贪腐自肥,继则督汛渎职蒙蔽,而在集诸权于一身的海防同知的授意与胁迫下,官弁、兵士无不就范,生动反映了“以文制武”镇戍体制权力失衡与权责分离的弊端,刺激、助长了明后期的军政腐败,造成了军队“勇健掉臂”“老弱厕身”的逆向选择,导致军队兵源质量下降,从基础上瓦解、抵消了募兵制改革的效果,成为明后期军事再度积弱的制度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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