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像一把法律“保护锁”保障双方利益,约束双方行为,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张某2015年5月进入某快递公司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2016年1月开始月工资为2800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张某的工资。
2016年9月7日晚,张某装货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右脚踝骨受伤,公司派同事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张某出院后,公司告之可在家休养至10月底再上班。11月1日,张某恢复上班时被告知已被辞退,张某不服,随后想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7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显示某快递标识的合影工作照片、显示某快递标识的工作服、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网银转账单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7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元。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避免用工责任还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HR小伙伴们想要第一时间收到推送,多多点击在看、转发、评论(当然也可以直接星标),随手一点,绝不错过精彩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