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伟/文
不久前,有报道称,我国互联网的两大巨头——阿里巴巴和腾讯将可能向对方开放生态,与对方的应用实现互联互通。尽管两家公司都还没有公布将会如何与对方实现互联互通,但这个消息本身就已经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从2013年阿里巴巴与腾讯之间因在微信中分享淘宝链接问题结怨后,“阿里系”与“腾讯系”这两大生态之间的相互封杀、相互屏蔽就愈演愈烈。起初,是阿里巴巴和腾讯旗下产品之间彼此封杀,后来,斗争很快扩展到了两大生态体系之间。在这种纷争之下,原本统一的中国互联网被撕裂成了两个部分,客观上造成了不少负面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这次两大巨头真的可以握手言和,那么整个中国互联网的生态很可能会迎来一个很大的改变。
在多年之后,阿里巴巴和腾讯这两大冤家之间会摒弃前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双方对商业利益的考量固然是促成这一变革的一个原因,但与之相比,来自监管层的压力或许才是更重要的原因。最近一段时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强化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工作,而实现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则是各国在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都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欧洲和美国都在新近出台的法案和文件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关注。
那么,在各国推进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有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市场竞争究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政府和平台各自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
互联互通的两个问题
从比较学术的角度看,在推进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所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互操作”(Inter operability)问题,另一个是“数据的可携带”(Data Portability)问题。
(1)互操作
所谓“互操作”,指的是不同软件应用之间进行相互通信、协同工作的能力。例如,我们想在微信上用美图秀秀修改一张刚刚收到的照片,就会涉及微信和美图秀秀之间的互操作问题。只有这两个应用之间是允许互操作的,以上的过程才能顺利完成。否则,它就需要涉及更多的步骤和更为复杂的流程——比如,要先将照片存到本地,然后再用美图秀秀打开。这样,中间就需要加入一个下载,再重新打开的过程。
很显然,“互操作”的目的,是要让不同的应用之间可以更好地实现互补,从而让用户的使用变得更为便捷。根据要求互操作的应用之间的关系,互操作可以分为“垂直的”(vertical)和“水平的”(Horizontal)。
所谓垂直的互操作,指的是处于上下游的应用之间的通信和协同问题。例如,现在大家关注淘宝和微信之间的互通,其实就是一个垂直的互操作问题。用户可能先在淘宝中挑选好物品,然后用淘宝启动微信支付,进而完成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微信和淘宝之间需要相互配合,从而帮助用户完成一个交易的全过程。这里,微信和淘宝存在着一种(不典型的)上下游的关系。类似这样的互操作,就可以被划入为是垂直的范畴。
所谓水平的互操作,指的则是功能相似、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应用之间的通信和协同问题。举例来说,现在腾讯旗下有微信这样的即时通讯应用,而阿里旗下也有钉钉这样的通讯应用。如果我们希望用微信和使用钉钉的好友进行通讯,那么就涉及了水平的互操作问题,因为这两款应用本身在功能上有着重叠,并且在市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
为了保证互操作的实现,应用之间通常需要用一个通用的技术接口(例如API接口)来实现通信和交互。该接口可以简化对定义的数据集或功能集的访问,有时还可以与身份验证功能相结合,以确保用户已经同意。当某个应用向第三方提供API时,它就为它们提供了一种从服务中获取信息或功能的机制。
(2)数据可携带
所谓的“数据可携带”,指的是平台根据用户的要求,向指定的第三方传输和自己相关的数据。我们知道,当用户使用某个应用时,他就会在这个应用上产生很多数据。有时候,他在使用其他应用时,会希望把这些数据转移过去。比如,一个淘宝店主同时也在拼多多上卖货,他就会希望把淘宝上沉淀的各种数据,如各种货物的销售数量、好评状况、用户反馈等,一同带到拼多多上面去。这时候,就涉及了数据可携带的问题。
当然,当一个用户使用某个应用后,他可能产生的数据是多种多样的,至少可以包括如下几类:一是用户在应用上留下的身份信息,比如,他在注册时留下的姓名、身份证、银行信息等;二是用户行为所产生的数据,比如,我们在微信上留下的聊天记录,在微博上发表的日志等。三是基于对用户行为的观察所产生的数据,比如,我们在某一应用上的使用时长、点击数量等。四是基于统计分析所产生的数据,比如,现在的平台都会根据我们在平台上留下的各种信息对我们进行用户画像,会应用某些统计手段将我们划入到某一个类别。五是由第三方提供或向第三方购买的一些数据,比如,我们在使用读书软件时,需要向出版商购买所需要的书,这些电子书就属于这一类别的数据。
从直觉上讲,在上面的几类数据中,并不是每一类数据都应该在不同的应用之间携带和迁移的。一般来说,大家会认可,第一、二两类数据应该是可以迁移的,因为这些数据本身就来自于用户。而第四、五类数据,通常就不会被纳入到是可携带的范畴。事实上,在正常情况下,也很少有人会在使用乙平台时,要求甲平台提供自己的用户画像;或者要求在苹果的iBook上读自己在亚马逊上买的电子书。因为在这两类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自身所作出的贡献是很少的,它们更多是属于应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不过,在明显应该可被携带和不可被携带的数据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例如,第三类数据究竟应该如何被定性,就可能有争议,因为这类数据的形成如果没有用户或者应用中的任何一方似乎都是不可能的。
在处理数据的可携带时,有两点是最需要关注的。一是应用之间数据格式的一致。如果两个应用之间数据格式存在着很大差别,那么它们之间进行数据的传输将会是十分困难的。二是数据提供的机制。例如,数据究竟应该是一次性传输的,还是用某种方式进行实时同步?在数据进行迁移后,是否要保证用户的“遗忘权”,从而在原应用中删除数据?在数据的迁移过程中,怎样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用户的隐私?所有的这些,都是值得十分重视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数据可携带和互操作在很多语境下会被视作两个彼此独立的问题,但是在很多时候,这两个问题其实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了互联互通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如,在进行数据的跨平台迁移的过程中,经常涉及两个平台之间API接口的相互开放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数据的可携带是目的,但要保证这个目的的实现,就需要两个平台之间实现必要的互操作。
互联互通的利与弊
毫无疑问,在互联网的条件下,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如果在不同的平台之间实现了数据的可携带和互操作,就可以从很多方面提升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
先说互操作。如前所述,允许互操作带来的最显著的好处,是可以让平台之间更好地协作,从而帮助用户达成自己的目的。没有一个应用是无所不能的,因此用户为了达成某个目的,可能需要同时使用几个不同的应用。如果不允许应用之间、平台之间的互操作,那么用户完成某项任务、达成某项目的所需要投入的成本就会大幅度增加。
当然,除了这个直观的好处之外,互操作所能带来的更大好处是其对于竞争的促进。这种作用,需要从互操作的类型区分看。
横向互操作的作用在于其可以有效破解平台对于用户的圈占。在互操作不被允许时,彼此竞争的平台为了让更多的用户持续留在自己这一边,可能采用包括技术方法和合同在内的很多手段。这些手段无助于提升用户感受,但却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是纯浪费的。而在它们彼此实现了互操作后,圈占的策略就不再有用,这会促使平台的运营者把更多心思和资源投入到提升平台的服务、增加平台的特色上。显然,这些努力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升的。
而纵向互操作的意义则在于其能够有效抑制平台将自己在某一业务上的优势杠杆传导到另一业务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减少自我优待、歧视等问题的产生。很多平台的运营者都致力于将自己在某个重要平台上的优势扩展到其他业务,从而获取更多利润。例如,如果它在电商领域获取了优势,就会设法将自己的优势传递到支付、运输等相关的业务上去,从而实现“一条龙”式的赚钱。为了保证这种传导顺利进行,很多平台在业务之间的互操作上做文章。比如,电商平台为了保证支付也属于自己,就干脆规定只能用自己旗下的支付渠道,只对其提供接口,通过这样的手段,就可以把对手挡在门外。从促进竞争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如果少了竞争的压力,原平台的创新动力也会减少。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引入了纵向的互操作,就可以有效破解类似的问题。
再说数据的可携带。其实,可携带这个概念,早在互联网时代到来前就出现了,而它的积极意义也同样在那个时候就表现了出来。比如,我们在两个电话公司之间进行转网,如果可以在转网的同时保持原来的电话号码,那么就可以在转网后省去一大批麻烦。类似的好处,在互联网条件下依然是成立的。比如,如果商户可以在淘宝和拼多多之间实现数据的携带,那么就可以把淘宝上的用户导入到拼多多,这对于商户来讲,也可以省去很多通知的麻烦,从而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当然,和电信网络不同,在互联网条件下,用户数据的可携带除了可以方便用户、提升用户福利外,还可以让平台的工作效率实现很大幅度的提升。对于电信网络而言,多一个用户的电话号码、少一个用户的电话号码,是无关轻重的。而在互联网条件下,数据就是平台争夺的重要生产要素。当一个用户携带自己的数据到来时,它对于平台的价值要远远高于一个“裸”用户,因为它不再需要花费时间,对其进行追踪和画像,而是可以直接根据数据对其推送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变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数据是具有很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在数据可携带的情况下,消费者本身的数据很容易聚集到一起,其可能产生的价值也当然会比不允许携带的情况下大上很多。
除此之外,数据的可携带对于促进市场的竞争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有观点认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充足的数据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在位平台的一大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上的新企业进入变得十分困难,因为它们在进入时不仅需要突破在位企业用网络外部性构筑的壁垒,还需要克服它们的数据优势。而当数据是可携带的时候,和数据相关的进入壁垒就将不复存在,新竞争者的进入自然也就会变得更加容易了。
当然,在强调互联互通的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无论是互操作,还是数据的可携带,都会带来很多相关的问题,并且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是不能被忽视的。
先看互操作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互操作可能会成为阻碍创新的一个因素。如果平台与平台、应用与应用之间要实现互操作,那么一个首要的条件就是它们之间需要在接口、操作规范、操作机制上达成一定的统一规范。在这个规范达成后,再要修改就会比较困难。因为除非所有的参与方都达成协议,共同对规范进行更改,否则就会影响互操作的继续实行。而在互联网条件下,创新速度是很快的。在现实中,很多应用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经历多重迭代,从而完全颠覆原来的运作模式。而一旦有了互操作性的要求,那么这些应用在进行创新和变革时就必须同时考虑这些约束,而这就很有可能延缓创新活动的进程。此外,如果某一套规范成为了行业互操作的标准,那么新企业在进入时就同样需要遵从这个标准,而这就事实上消除了很多本来可能创新的方向。
其次,互操作的推进也可能增加搭便车的风险,从而减少创新的激励。在互操作成为一种规范的情况下,一些用户较少的平台就会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蹭数量更多的在位平台的流量上。而与此同时,在位的大平台如果意识到自己的平台一旦做大,就会被小平台搭便车,最终可能“为他人做嫁衣裳”,也会减少自己对平台的建设动机。很显然,这是有可能对创新带来不利影响的。
再次,由于互操作是需要建立一定标准的,而一般来说,原本在市场上占有更强力量的平台就会通过制定标准来巩固自己的地位。举一个并不算太恰当的例子,现在很多应用都可以直接用微信账号来登录,这实际上就是这些应用和微信之间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互操作,而微信账号就成了登录这个活动的行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在市场上的地位可能会更加稳固。因为即使用户不再想使用微信,为了登录其他应用,它也必须保留微信账号。
再看数据可携带性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同样的,它也包括很多方面:
首先,数据的可携带可能降低平台对数据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和很多人理解的不同,在实践中,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是一件投入十分巨大的工作。现在各大平台之所以都有激励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上,是因为它们预期到了数据可以给自己带来独有的竞争优势。而如果数据是可携带的,那就意味着所有的这些投入都可能需要和别人分享。如果数据的可携带是强制的,那么分享的对象甚至可能包括自己的竞争对手。考虑到这点,平台对数据的投入就可能随之降低。
其次,一些学者指出,数据的可携带性还可能引发很多新的滥用行为的产生。例如,迈克·加尔(MichalS.Gal)和丹尼尔·鲁宾菲尔德(DanielL.Ru-binfeld)在一篇论文中就指出,数据可携带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个性化定价”——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杀熟”问题。其逻辑很简单,个性化定价的基础就是大量关于用户的数据。数据越多、越精准,个性化就越准确,平台对消费者剩余的攫取就越多。本来,如果数据不可携带,那么只会有少数平台拥有足够的数据,能够对用户进行有效的“个性化”。而一旦数据变得可携带了,那么很多平台会瞬间拥有类似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被“个性化定价”伤害的可能也就增加了。
再次,数据的可携带也可能加大数据和隐私泄露的风险。这一方面是因为数据在传输和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泄露;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数据集中之后,人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推断出很多重要信息。我们知道,数据是具有很大的范围经济的。在很多时候,一个平台积累的数据或许并不能帮助它推断出用户的关键信息,但是如果它同时拥有了用户从其他平台携带过来的数据,那么它推断出关键信息的可能性就大幅增加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数据可携带在为用户带去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将个人信息至于更大的风险之中。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理论上讲,数据的可携带有助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但事实上,从现有的实证证据来看,这种效应其实并不算明显。例如,加布里埃尔·尼古拉斯(GabrielNicholas)和迈克尔·温伯格(MichaelWeinberg)就在合作的一篇论文中说明了,即使一个平台复制了脸书的数据,它也不能在和脸书的竞争中胜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大量讨论事实上都隐含了一个假设,那就是互操作和数据可携带都是在所有参与方共同愿意的条件下实施的。而如果相关的互通是基于强制的,那么这就很大程度上与现有的财产法和竞争法的原则相抵触。例如,克里斯·瑞丽(ChrisRiely)就在一篇论文中指出,强制的互操作,其实就是强行要求某些平台开放自己的某些财产,与它本不愿进行交易的对象进行交易。在传统的反垄断框架下,这只在这些财产被认定为是“必需设施”(EssentialFacil-ities)才会被实施的。而如互操作的要求是大规模实施的,那么这个传统就势必会受到挑战。
互联互通如何推进
互联互通应该是有界限、有步骤的,而不是一锅端、一刀切的。而在实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政府和平台都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从而尽可能趋利避害,让互联互通变得更有效率。
在我个人看来,政府最应该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一个“协调者”和“助推者”。如前所述,如果强制要求平台之间进行互通,那么不仅可能引发某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还可能与一些现有的法律原则相抵触。因此,相比于强制,政府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可能更适合采用一种因势利导的方式。而对于互联互通的对象,也不应该一口气选得过于宽泛。或许从某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守门人”地位的平台入手,逐步进行推进将会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事实上,在现实中,很多平台之间不愿意互联互通,并不是因为合作不会带来好处,而是因为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还是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例,事实上这两家如果可以相互开放,那么可能创造出的“蛋糕”是很大的,两家都可能从中获得更多好处。但是如果两家企业没有站在整体的角度看问题,而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那么相互不开放就可能是各自的最优选择。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可以做好两个企业的工作,让它们都认识到合作的好处,并作为第三方对私自背弃合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那么这两个企业之间就有可能打破“囚徒困境”,通过互联互通实现更好的合作。
除此之外,在平台的互联互通过程中,如何协调标准、制定机制,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把这些问题完全交给企业,让它们完全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解决,那么这个过程可能是十分漫长的,由此产生的成本也会很高。而如果政府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助推,那么就可以让这些成本大为减少。
而对于企业来讲,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它们最需要做的,就是要转变自己的观念。从企业的角度看,面对竞争对手的进逼,最为直观的反应就是筑起高高的壁垒,把自己保护起来。现在互联网领域中以邻为壑的惯例,大多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之下形成的。而如果互联互通成为了一种大势,那么它们就必须摒弃这种传统的竞争观念,转而把竞争的重心放在如何创新、如何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作出特色上去。唯有如此,它们才可能在推进整个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同时,保住自己的竞争优势。
总而言之,从“围墙花园”走向“互联互通”将可能是整个互联网世界重大变局的开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各尽所能,帮助推进这个过程。不过,在推进的过程中,也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切不可盲目求快求全,否则就可能欲速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