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碗扣肉引发的“公案”

每经编辑:程鹏,盖源源

近日,

一起买家大量购买自制食品后

进行10倍索赔的案件引发关注。

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

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

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

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

被买家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

最近二审结果出炉,

王女士败诉,

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共计约5万元。

一单“大生意”,

却换来了起诉通知

买家邵某以“单位团购”为由

在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

150份扣碗类产品,

本以为来了单大生意的王女士,

两个月后却收到了起诉通知。

邵某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

无质量合格证明、

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

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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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

重庆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

退回原告邵先生4499.16元

并赔偿原告44991.6元。

王女士上诉后,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

重庆一中院认为,

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

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

应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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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

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

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

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

商家称,买家在故意碰瓷敲诈

据王女士称,

邵某是自家老客户:

“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

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

那个扣碗,

他一开始买3份,

还说好吃,

后来一次买150份,

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

她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

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对此,

邵某并不否认,

“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

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

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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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邵某的律师表示:

“ 法律对‘专职打假者’

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

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

仅此而已。”

农家自制土特产,

算不算“三无产品”?

有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

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

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打假人”目的不纯,

算不算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践中,

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一直存在争议。

有些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支持其索赔请求;

有些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 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是购买者范畴,但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

普通消费者遇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现在,

很多消费者喜欢在网络上购买

手工食品、地方特产,

想要“图个新鲜”。

不过,

买到“三无产品”吃坏肚子、

甚至住进医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遇到这种情况,

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1. 吃之前看看包装,该有的信息都要有。

在购买商品时要查看卖家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卖家产品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发现收到“三无产品”时应及时拍照取证,以免发生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

2. 有争议时,进行有效维权。

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应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并保存聊天记录以保留作为证据。当消费者与商家以诉讼解决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编辑|程鹏 盖源源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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